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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稱老人權益受損嚴重 成子女出氣筒和奪財工具

  • 發佈時間:2014-10-10 09:15:37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馬超  責任編輯:田燕

  在審理涉老案件過程中,法官發現部分老年人生存狀態不容樂觀,各種形形色色歧視或虐待老年人之現象使得本應安度晚年的老年人身心遭受巨大創傷

  隨著老齡化人口增多,中國已經逐漸邁入老齡化社會。根據江蘇省蘇州市老齡辦2014年1月9日公佈數據,截至2013年,蘇州全市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50.95萬,佔戶籍總人口23.09%。以聯合國傳統標準即一個地區60歲以上人口達總人口的10%判斷,無論是按戶籍人口還是常住人口標準衡量,蘇州均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階段。

  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涉及老年人的各類社會問題日漸突出。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2011-2013年蘇州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報告》顯示,涉老糾紛的類型主要集中于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産等傳統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且老年人為原告的比例遠高於為被告的比例,其中,繼承糾紛和分家析産糾紛增長迅猛。

  在審理涉老案件過程中,法官還發現不少損害老年人權益的情況,諸如子女之間矛盾糾紛使老年人成為出氣筒、老年人成為子女爭奪家族財産的工具等。而涉老民事案件在審理時的法律適用還遇到了諸多難點。

  繼承分家析産糾紛成倍增長

  報告顯示,蘇州全市法院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1100余件,尤其是2013年達到586件,同比上升102.77%。而受理的涉老案件類型分佈廣泛,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有涉及,但主要集中于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産等傳統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且老年人為原告的比例遠高於為被告的比例。

  統計顯示,從2011年至2013年,在蘇州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中,涉老離婚糾紛分別為37件、43件、72件,贍養糾紛分別為38件、45件、53件,涉老繼承糾紛分別為65件、77件、218件,涉老分家析産糾紛分別為96件、105件、193件。

  據蘇州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長吳宏介紹,從對涉老民事案件審判情況研判發現,當前婚姻家庭糾紛存在一些新現象。比如,老年人申請離婚數量逐年增長。2012年、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老年人離婚案件數分別較上一年同比增長16.22%、67.44%。

  “再比如,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糾紛引發涉老民事案件快速增長。當下70後、80後離婚糾紛快速增長,老年人為小夫妻結婚贈與鉅額資金、房産,因小夫妻離婚引發涉老分家析産、贈與合同、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快速增長;因家庭成員對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歸屬産生爭議,引發涉老分家析産、繼承糾紛快速增長。”吳宏説,2012年、2013年受理涉老繼承糾紛同比分別增長18.46%、183.12%;2012年、2013年受理涉老分家析産糾紛同比分別增長9.38%、83.81%。

  涉老民事糾紛農村遠高於城市

  報告指出,涉老民事糾紛多發生於多子女家庭。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1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産一審民事糾紛進行排查,發現所有涉老民事案件中,老年每人平均有兩個以上子女。

  如贍養糾紛,因子女間經濟條件存在差異,或者有些老人在處理財産時有偏向,導致部分子女怨恨嫉妒從而使得子女間相互推諉贍養老人義務。可見,婚姻家庭中子女之間矛盾糾紛係引發涉老糾紛的不容回避的重要因素。

  此外,涉老民事糾紛農村發生率遠高於城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1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産一審民事糾紛進行排查,發現農村涉老民事糾紛佔比高達近70%,其中贍養、分家析産糾紛中,農村地區發生率佔比分別高達90%、80%以上。

  “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農村地區老年人財産狀況、生存狀態不容樂觀。”吳宏説,這主要有三個原因:農村地區老年人經濟狀況相對較差,享受養老保險數額相對較低,不能完全滿足自身需求,養老過程中對子女依賴性相對較強;農村更容易受“傳男不傳女”的封建思想浸染,部分年老父母要求出嫁女對自己盡較多的贍養義務,卻將大部分財物贈與兒孫,子女間容易因心理失衡或財物分配不公引發矛盾。

  老年人身心遭受巨大創傷

  報告指出,蘇州全市法院在審理涉老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老年人生存狀態不容樂觀,各種形形色色歧視或虐待老年人之現象使得本應安度晚年的老年人身心遭受巨大創傷。

  據不完全統計,蘇州兩級法院在巡迴審理涉老民事糾紛過程中發現,80%以上的老年人與子女分開單獨生活;在涉及拆遷安置涉老民事糾紛中,70%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自行車庫或汽車庫中,空間狹小陰暗,部分子女、孫子女寧將多餘拆遷安置房出租或出售,也不肯讓老年人居住。

  老年人如同物品在子女之間來回搬移。部分老年人在居住、贍養方式等方面沒有決定和選擇權,其自身命運由眾子女決定,生活環境極不安穩,甚至部分老年人一年中要在多個子女、多種環境中輪換生活,稍有風吹草動,子女之間就互相踢皮球,不肯接收老年父母,使得老年人人格尊嚴完全喪失。

  子女之間矛盾糾紛使老年人成為出氣筒。部分案件中,子女之間為爭奪房産引發糾紛,訴訟中老年父母在陳述意見時瞻前顧後,左右為難,甚至少數輸了官司的子女揚言不再贍養父母,並將老年父母推給法院,老年父母痛哭流涕,讓人倍感心酸。

  老年人成為子女爭奪家族財産的工具。部分子女為爭奪家族財産,違背老年人意願,挑唆老年父母離婚,通過控制父母一方,霸佔老年父母財産;部分子女在兄弟姐妹過世後,挑唆父母提起繼承訴訟,通過幕後掌控,分得兄弟姐妹遺産。而老年父母在其中左右為難,無法掌控局勢,任憑家庭內部矛盾激化而傷心落淚。

  老年人精神贍養需求被忽視。“空巢老人”現象十分突出,三代同堂現象較少;部分子女認為,能夠保障父母吃、住、醫療,已經盡了最大的義務,對於老年父母提出的其他要求,以漠視態度對待;至於與老年父母對簿公堂的子女,與老年父母之間形容陌路人,甚至少部分子女,因財産分配等家庭矛盾,與老年父母多年互不往來。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充分贍養,內心更加敏感、脆弱。

  涉老民事案件法律適用存難點

  “不同民事法律調整民事主體之間不同民事關係,權利保護在不同民事法律中各有側重;另外,民事法律不可能就現實生活中産生的各類問題予以全面規範。”吳宏介紹説,以上情況導致蘇州兩級法院在涉老民事案件審判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諸多難點。

  首先是對離婚婦女財産權益和老年人財産權益平衡保護存在難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男方父母為兒子結婚,動用大半輩子積蓄出資為兒子結婚購房,房屋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結婚後兒子兒媳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産,原則上應予平均分割。”吳宏説。

  “除老人與兒子兒媳約定為借款外,原則上應認定老人的出資為贈與性質,不能要求兒子兒媳返還。”吳宏説,而老人用大半輩子的積蓄甚至加上負債出資所購房屋,將被兒媳分走一半,違背老人當時贈與資金本意,老人在經濟上和情感上無法接受。

  吳宏認為,如果僅從出資來認定房屋所有權的份額,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在此情況下,如何權衡保護離婚婦女和老年人權益,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

  其次,對法律規定“常回家看看”在審判實踐中是否應賦予其既判力存在爭議。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人”,第二款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於上述法律條文屬強制性法律條文還是屬倡導性法律條文,法律界各執一詞。

  再次,對於老年人放棄繼承權後在遺産分割結束後能否翻悔的認定存在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産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頒佈施行于1985年,已近三十年,至今未做修訂,早已與社會經濟生活發展形勢不相符。”吳宏説,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老年人放棄對子女遺産的繼承,往往受其他因素的干擾,意思表示不堅決,但在訴訟中難以舉證證明放棄繼承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在遺産分割完畢後,老年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根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翻悔不能成立,老年人正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其處境亦值得憐憫。

  尊敬、愛護老年人就等同於尊重自己的將來,是社會每個成員不容旁貸的責任,同時也是一項龐大系統工程,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付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就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發出五點具體建議:一是在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應重視老年人權益的保障;二是公證機關在出具公證書前,應嚴守程式,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真實意思表示和合法權益;三是更加充分發揮基層民間組織功能,通過人民調解合法有效化解涉老民事糾紛;四是在全市大、中、小學校中,每年設立1至2次“敬老、愛老義工服務日”;五是廣泛開展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愛老的優良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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