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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8千元發徵婚廣告 才知只是將資訊發網上

  • 發佈時間:2014-09-26 09:27:2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茅冠雋  責任編輯:畢曉娟

  支付了高額服務費、想通過婚介所刊登廣告找到如意郎君的丁女士萬萬沒想到,所謂徵婚廣告只是將她的個人資訊傳至網上。丁女士不滿這樣的服務,將婚介所告上法庭。近日,黃浦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服務合同解除,婚介所退還5000元。

  去年3月,丁女士與一家婚姻介紹所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婚介服務合同。在單次約見、會員制式、網路資訊、廣告徵婚、其他服務五種服務形式中,丁女士選擇了會員制式和廣告徵婚兩種形式,同時約定服務次數不少於12次。合同簽訂後,丁女士支付會員費7980元和報名費100元。

  此後近一年裏,婚介所為丁女士介紹了10多名男性,卻無一成功。為此,丁女士進一步向婚介所諮詢合同中約定的廣告徵婚形式。婚介所表示,想在媒體上刊登徵婚廣告還需另行收費。可丁女士覺得,婚介所的收費遠高於行業指導價,應該已經包括了刊登廣告的費用。

  庭審中婚介所辯稱,“廣告徵婚有兩種形式,一是在網站上向不特定的對象展示資訊,二是在其他媒體上登徵婚廣告,這需要另外支付費用。婚介所稱,在與丁女士簽約後就已將相關資訊上傳到了網站,已履行了這一部分的廣告徵婚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約定,婚介所提供的服務形式包括會員制式和廣告徵婚兩種。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婚介所只是將丁女士的資訊上傳到網上,不能視為已履行全部義務。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婚介所對廣告徵婚的解釋與常理不符,也與其高額收費不符。考慮到婚介所已經向丁女士提供了部分服務,法院遂酌情確定婚介所的具體退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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