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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費不用交?假的!

  • 發佈時間:2014-09-09 08:33:26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根據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近日,一則名為“今天我才發現小區停車費是不用交的!”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廣為轉載,帖子的主要觀點是,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收費,帖子的轉發率頗高,“原來白交了這麼多年的小區停車費”的觀點很吸引眼球,尤其是對物業公司“鬧心”的市民看著頗為“解恨”。

  那麼,帖子的觀點有根據嗎?物業公司該不該收停車費?對此,法律專家表示,車位歸屬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業主的確對小區內的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但為了彌補沒有車輛的業主的利益,支付費用是合理的;網帖“小區停車費不用交”的説法是斷章取義。

  網帖質疑

  業主共有財産憑啥收費?

  記者發現,在“今天我才發現小區停車費是不用交的!”這則帖子中,作者認為物業公司收停車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作者提出,小區公用場所既然屬於所有業主的共同財産,並非物業公司所有,那麼物業公司就沒有收取停車費的權利。

  此帖一齣,各種觀點紛紛而至。不少網友迅速“點讚”:“強烈支援!就不應該交!不交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也有人表達了無奈:“不該交的多了,都被迫交過了。”更有細心的網友查看了自己的購房合同,發現有一項內容為“停車位劃歸開發商所有”,該網友表示:“雖然我也想停車不花錢,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當然,也有人表示:“保安巡邏給你看著車,業主給人點辛苦費有什麼可矯情的!”

  律師觀點

  車位歸誰視情況而定

  小區停車費該不該收,根本性依據還是車位究竟歸誰所有。許健律師介紹説,《物權法》規定了車位、車庫的歸屬以及管理使用的問題,主要分為幾種情況,由開發商建設的小區內專門用於停放汽車的場地,最初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可以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給業主,因此其最終權屬主要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如果是佔用了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車位,則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

  那麼,既然小區的停車位不是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憑什麼收費?對此,許健律師解釋説,由於並不是所有業主都擁有車輛,所以佔用共有場地停車的業主需要交納停車費;也就是説,業主共有並不意味著業主不需要支付費用;因此,網帖中提到的共有場地停車費並不是租賃費,實際上是一種管理費或是服務費。

  業主李先生為記者拿出了他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車輛停放服務協議”,該協議顯示,雙方形成的是“車輛停放服務關係”,物業公司負責妥善管理車場設施,維持車場秩序,制止違章行為;業主要按時繳納“停車管理服務費”,並做好車輛防盜措施,車輛及車輛內的貴重物品如果丟失,物業公司並不賠償。

  法規解釋

  收費彌補場地佔用損失

  記者查閱本市的相關法規發現,根據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因此,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是有依據的。

  此外,記者致電市房管局物業辦進行諮詢,工作人員對此解釋説,對於佔用共有道路停車的業主,物業會收取場地佔用費,“通俗地講,開車的業主在路邊停車會對道路造成一定的磨損,收費就是為了彌補這部分損失,對不開車的業主也是公平的。”

  記者採訪了多個小區,不少業主紛紛表示,大家對小區停車意見很大,才讓該網帖流傳甚廣;如果物業公司賬目透明、服務到位、環境有序,業主交錢並沒多大意見;但收取停車費的出發點是保障全體居民的公平,如果物業公司把車位作為賺錢工具而私相授受,也就違背了公平的初衷,這些都需要制度和監管的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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