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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狀告父母索要20萬彩禮錢 法院判決15日內全還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21:42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近日,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女兒向其父母要求返還其丈夫于婚前給的20萬元彩禮。法院判決被告邱某、楊某于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邱某人民幣20萬元。

  女兒:

  原告邱某係被告邱某、楊某的女兒。2012年2月經媒人介紹,原告邱某認識了劉某,雙方開始戀愛,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與劉某交往。後被告提出劉某要給其女兒20萬元彩禮。經劉某多方籌措,2012年7月份,經媒人之手在親屬的見證下,劉某將20萬元彩禮給了原告邱某。被告説原告年齡較小,不宜保管這20萬元鉅資,還是由他們暫為保管,待女兒出嫁時再交給原告,二被告從原告處接過20萬元,以其自己名義將20萬元存入郵政儲蓄銀行。

  邱某與劉某于2012年7月27日領取結婚證。從2013年3月開始,邱某即向其父母索要20萬元,後邱某婆婆也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辯稱20萬元都借給他人使用了,拒不還錢,雙方多次發生糾紛。2013年3月,邱某及其婆婆再次到府索要20萬元,雙方發生更大衝突,被告將邱某婆婆打傷,派出所出警,二被告在公安機關對其打傷邱某婆婆的事實及佔有20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可。

  邱某認為,劉某將20萬元彩禮明確贈與自己,且交到自己手中,該20萬元應為自己的合法財産,作為其父母的二被告佔有20萬元,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應當承擔返還的法律責任。遂訴至東海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返還其20萬元。

  父母:

  該筆鉅額彩禮係女兒和其丈夫贈與的養老錢

  原告和其丈夫是2012年2月開始自由戀愛,被告經了解劉某已找過好幾個對象,並曾與一女青年同居生一女,該女在劉某處撫養,被告起初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原告和丈夫託人到府説和並許諾被告提出什麼條件都答應,於是原告和丈夫拿出了20萬元彩禮錢,被告才同意二人相處。

  原告與劉某戀愛時,被告作為父母一方面考慮劉某已生一女,原告嫁過去當後娘不容易,也為防女兒婚後出意外,於是讓劉某拿來20萬元一方面給女兒留個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作為兩人的養老備用。

  法院判決:

  20萬元彩禮應歸原告所有

  原告、被告雙方均在庭審過程中申請證人到庭作證,根據證人證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之所以給付20萬元彩禮,是因為被告阻止自己的女兒與劉某自由戀愛,劉某為能夠和原告登記結婚而給付的彩禮。庭審中,劉某明確表示該20萬元是其給付原告的。同時原告方證人當庭證實劉某給付的20萬元彩禮是給付原告邱某的,款項也是交給邱某的,只是被告楊某不同意交由原告才存入被告楊某名下。另外,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和被告方證人的當庭證言,也可以從常理判斷得出該20萬元彩禮應是給付原告邱某,屬原告邱某所有。

  庭審中,被告也表示,如果女兒和丈夫相處好能安穩過日子,這筆錢被告也一分不少地給女兒及其丈夫。據此,該20萬元彩禮是父母擔心女兒受苦、受罪而替女兒索要的,並將在女兒和丈夫相處好能安穩過日子時一分不少地給女兒和其丈夫。所以,涉案20萬元彩禮應屬原告邱某所有。

  被告雖辯稱向劉某索要20萬元彩禮,是為養老備用。但二被告不僅未到需要贍養年齡,而且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援自己的辯解。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要財物”。所以,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涉案的20萬元彩禮應屬原告邱某所有,二被告在邱某向其索要後應立即返還,佔有不還是錯誤行為,遂判決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原告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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