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4-15 16:00:12 來源:央行網站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為完善信用卡業務市場化機制,提高信用卡服務水準,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利率標準
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二、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
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三、違約金和服務費用
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四、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其中,現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過櫃面和自動櫃員機(ATM)等自助機具,以現鈔形式獲得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現金轉賬,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現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
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持卡人通過櫃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並與持卡人協議約定每卡每日限額。發卡機構不得將持卡人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或支付賬戶。
五、交易資訊
銀行卡清算機構應會同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嚴格按照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進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業務規則和技術標準。各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應真實反映、準確標識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等業務類型,完整傳輸交易資訊,確保交易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過程中的一致性,便利發卡機構識別與判斷風險,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資訊披露義務
(一)發卡機構應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請條件、産品功能、收費項目與標準、安全用卡知識和信用卡標準協議與章程等內容,並及時進行更新。
(二)發卡機構應在信用卡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標準和計結息方式、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的詳細情形和收取標準等與持卡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並確認接受。其中,對於信用卡利率標準,應註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並按照已簽訂的協議償還相關款項。
七、非本人授權交易的處理
持卡人提出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時,發卡機構應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並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鼓勵發卡機構通過商業保險合作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依法對持卡人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切實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八、利率資訊報送
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相關標準的,應提前60天向人民銀行報告。信用卡利率納入人民銀行利率監測報備系統按月進行填報(詳見附件),應于每月9日前完成對上月數據的報送工作,起始報送時間為2017年2月9日前,填報2017年1月相關信用卡利率資訊。其中,全國性銀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報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九、信用卡業務自律管理
充分發揮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作用,對信用卡利率確定和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按照信用卡業務相關監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規定,建立健全信用卡發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戶服務等自律機制,制定信用卡協議與章程推薦範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市場有序發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人民銀行發佈的銀行卡業務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