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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兌換1957年5萬存單遭拒 告銀行要145萬本息

  • 發佈時間:2015-12-11 09:07:23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王正元  責任編輯:劉波

  

 何先生的存單

  

何先生的存單

  法院:存單是兌換過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假如有一張1957年5萬元存單放在你的面前,你會不會心跳加速,好奇這張存單的價值?而瀘州的何先生就有一張1957年7月7日的5萬元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存單,但因為存單正反兩面部分內容無法辨識,存入年代比較久遠,兌換遇到了“坎”。

  何先生因先後到兩家銀行要求兌換本金及利息遭拒,與兩家銀行對簿公堂,要求銀行支付5萬元本金及利息共計145萬元。

  【起因】上世紀50年代存單 銀行難兌換

  何先生稱其母生前交給他一張1957年7月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存入的5萬元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存單(以下簡稱“存單”),並告訴他存單是何先生的外公給母親的嫁粧。

  何先生到中國人民銀行瀘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瀘州支行”)要求兌換,被告知要到原來的儲蓄所兌現,但原有的儲蓄點已不復存在,又去人行瀘州支行諮詢,被告知應由另一家銀行的瀘縣支行(以下簡稱“某行瀘縣支行”)來兌現,但仍不能兌現。由於向人行瀘州支行和某行瀘縣支行要求兌付存單無果,何先生一紙訴狀將兩家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兌現5萬元存款,並支付從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萬元,共計145萬元。

  “這是一起鮮有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瀘縣人民法院人員介紹,所涉及的存單正反兩面部分內容無法辨識,存入年代比較久遠,為無記名,且涉及的被告為兩個銀行。

  【焦點】來自何時的存單?

  面對何先生手中的5萬元存單,兩家銀行都對存單的存入時間表示懷疑:存單上的存入時間憑肉眼根本無法辨識。

  兩家銀行的代理律師認為何先生所訴稱的存單存入時間有誤:一是中國人民銀行川南分行通函(瀘葉[52]字第二九四號),明確規定從1952年7月1日起,各種保本保值儲蓄均予以停辦,不再開戶;二是1955年3月發行第二套人民幣,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瀘州地區中心支行下發命令,該指示名列要求銷毀五萬元、一萬元的舊幣;三是根據《瀘縣金融年鑒》瀘縣歷年儲蓄餘額表,數據顯示人行1957年儲蓄餘額為26萬元。

  “以前我外公是經商的,很有錢,存單是他給我母親的,存入時間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銀行認為存單的時間不對,那麼銀行可以根據存單上面D2755378這個編號提供存單的存根,這樣就可以知道存單的時間和真實性了。”何先生説。5元還是5萬?

  “1957年,我國使用的是第二套人民幣,這表明何先生所持有的5萬元存單面值應等同於現在的5萬元,利息的計算是根據網上公佈的銀行每年存款利率累計得來的,我們可以提供6張利率計算表。”庭審中何先生的代理人説。

  人行瀘州市支行代理人表示:“我行在1955年9月28日下發命令,指示中名列要求銷毀五萬元、一萬元的舊幣,所以原告手中持有的存單肯定不是1957年存入的,就算這張存單為真的,也應該是第二套人民幣發行之前存入的,第二套人民幣兌換第一套的利率為1:10000,因此原告手中的存單面值是5元。”某行瀘縣支行代理人稱:“就算原告持有的存單為真,利息的計算方式也有誤,保值保本存單僅能按1年存款利息計算,原告提供的計算方式不能作為主張145萬元的依據。”

  由於存單上的資訊無法肉眼辨識,兩家銀行提請對原告持有的存單進行司法鑒定。

  【判決】

  鑒定報告解開存單身世之謎

  法院駁回“兌換145萬元”訴求

  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通過鑒定結果:存單存入時間是“西元一九五四年七月拾參日”,且有“中國人民銀行瀘X行 大X營業所現金付訖”的圓形印章。

  11月3日瀘縣人民法院復庭。“根據鑒定結果,我們認為被告所持有的存單是經銀行兌換過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人行瀘州支行代理人與某行瀘縣支行代理人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既然説這張存單是兌換過的,那為什麼銀行沒有收回呢?對此,中國人民銀行瀘州支行代理人表示,目前市場上還存在已經兌換過的存單,用於部分人收藏,並出具淘寶上關於買賣50年代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單的截圖。

  11月30日,瀘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員對該案作出宣判,最終駁回原告何先生的訴訟請求,且受理費由其獨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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