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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商業銀行回應:我未違規

  • 發佈時間:2015-10-14 09:30:5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9月30日,《中華工商時報》刊登了《張家口市商業銀行“以貸還貸”迷霧重重》的稿件。張家口市商業銀行委託該行法律顧問河北隆業律師事務所就本報《關於張家口市商業銀行與乾安公司保證合同糾紛的採訪函》中的三個問題給予了正式回復。現就張家口市商業銀行的回復刊登如下。

  河北隆業律師事務所認為,根據其了解的相關情況及掌握的相關證據,不存在張家口市商業銀行橋西支行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以達到“以貸還貸”的目的的情形。其認為,張北縣乾安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佔春曾在借款人公司任職,與借款人關係密切,曾為借款人的多筆借款提供擔保,因此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是乾安公司和姚佔春的真實意思表示。

  針對本報採訪函中質疑張家口市商業銀行貸給張家口市恒泰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的2000萬元貸款並沒有形成實質的購銷合同,河北隆業律師事務所表示,此事係借款人恒泰公司與原料供應單位協商,中止購銷合同。

  恒泰公司決定用購買石灰石的2000萬元款項先償還在張家口市商業銀行橋西支行的7000萬元承兌匯票敞口借款3500萬元(該敞口借款的擔保人同為乾安公司和姚佔春)。河北隆業律師事務所認為該行為係借款人單方行為,與張家口市商業銀行橋西支行無關。張家口市商業銀行橋西支行事前、事後均不知情,對該情況的了解是在2015年3月一審開庭之時,乾安公司提出抗辯後,經向借款人了解才得知的。因乾安公司也係承兌匯票敞口借款的擔保人,借款人撤出購買石灰石的款項償還在張家口市商業銀行橋西支行承兌匯票敞口借款的行為,並沒有加重保證人乾安公司的保證責任,不能成為免除保證人乾安公司保證責任的理由。

  河北隆業律師事務所認為張家口市商業銀行橋西支行對該筆貸款的審查、發放及檢查等事項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無違規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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