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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投貸聯動融資將有制度規範

  • 發佈時間:2015-10-09 06:5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蔡穎 趙婧  責任編輯:胡愛善

  記者日前從權威人士處獲悉,銀監會一直在研究推動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機制,在資金運作和風險控制方面將做出制度性安排。

  “銀監會鼓勵條件成熟的銀行建立科技金融事業部,如果有專門的團隊、專門的風控和激勵機制,那麼將被允許試點投貸聯動業務。因為這部分資金投入的時間非常長,普遍需要七八年,所以和傳統的貸款不同,其資金運作、不良損失都需要單獨考核。銀行可以用適當的方式分享未來的股權或者期權,這都將會在制度安排中得以體現。”該人士透露。

  所謂投貸聯動是指VC或PE為企業提供股權融資服務,同時銀行跟進為這些企業提供信貸支援。早在今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投貸聯動業務,明確“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由於《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直接參與投資業務的限制,目前,我國除了國家開發銀行擁有唯一一張人民幣股權投資牌照外,其他籌劃佈局投貸聯動的銀行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種是借助海外全資控股直投子公司進行投資,另外一種是與外部VC/PE合作,按照“債權+認購股權”的模式進行,而認股期權也需要暫時由創投公司或銀行的集團母公司代持。

  華瑞銀行首席風險官解強指出,銀行獲取這部分認股期權是抵補可能産生的風險損失,銀行作為獨立法人,做的依然是貸款,但並非自己投自己貸,如果成立全資股權投資子公司,投資和貸款業務也是獨立運作,集團的損益最終通過並表的方式體現出來。

  在監管層看來,投貸聯動融資模式能夠為缺少抵押物的新興産業、高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業內人士認為,僅憑設計一些創新信貸産品還遠遠不夠,這類科技企業往往需要更加有針對性的風控安排,銀行必須從董事會和高層確立本行戰略,做出徹底的專業化改造,設計特殊風險收益機制。

  上海銀監局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投貸聯動在國外都是小眾的。所有銀行全部進行投貸聯動的話,就會出問題,這就破壞了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VC、PE做盡職調查很徹底,因為它把自己的錢投進去了,但是銀行的錢不是自己的,如果不管住,銀行有可能就不做盡職調查了,可能先控制住股權再説,至於風險是不是很大以後再説。因此不能一窩蜂做投貸聯動,否則就把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管理和投資的風險管理混為一談了。”

  工行副行長張紅力曾針對投貸聯動模式提出兩個建議:“第一,銀監會推動商業銀行使用不超過一級資本3%的資金和向高資産凈值客戶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試點工作。在具體操作上,可採取比例控制原則,限制投資單個基金的比例不超過該基金募集額的20%,商業銀行自有資金佔總投資資金的比例不超過30%。”

  “第二,在試點的基礎上,建議銀監會規範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及關聯貸款。對於從事股權投資的商業銀行,可參照國際經驗,按實際投資額提取一定比例的撥備,如撥備率為13%至18%,並以商業銀行的資金佔整個股權基金的比例大小調高或者調低風險資産計量權重。商業銀行對股權投資對象授信需建立防火牆,按照不同比率進行撥備,以便有效隔離風險。”張紅力認為。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分析人士指出,投貸聯動在操作過程中也面臨挑戰。銀行本著審慎經營的原則,任何放貸前都會關注貸款方的償債能力,而創投機構則是看重企業的發展潛力,與企業共擔風險。所以,在企業的全生命週期,無論是天使投資、創投還是信貸、資本市場接力,都需要相互協作,共建生態。在此之前,監管制度安排需要給予方向,銀行也可以與政府設立的引導基金等進行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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