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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被盜12萬 法院判儲戶保管密碼不當負主責

  • 發佈時間:2015-09-17 09:04:59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歹徒作案41次轉走受害人12萬 法院判儲戶保管密碼不當負主責

  歹人通過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作案,至今未破案;銀行擔責兩成

  儲戶的銀行卡和網銀認證K寶(類似隨身碟,也稱USB-KEY)均未丟失,賬戶資金卻被以快捷支付方式轉走12萬元,這是2014年11月發生在珠海的李某身上的遭遇。近期李某起訴珠海某銀行要求全額賠償,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決銀行承擔20%責任,一審後雙方均未上訴。

  41筆款被轉走儲戶卻無法收到短信

  案情顯示,2014年9月,李某在涉案銀行申領一張銀行卡,並開通了短信提醒等業務。2014年11月14日21時41分,李某在自動櫃員機上取現200元,指定手機收到了短信提醒。然而,從當天21時54分開始至16日的16時04分的3天裏,李某的銀行賬戶款項卻頻頻發生變動,分別以網上銀行、手機客戶端、電話銀行等快捷支付方式共支出了41筆款項,支出金額合計122964.78元。後來發現賬戶異常的李某立即挂失該銀行卡,並到派出所向警方報案,該案警方至今尚未偵破。

  在案件審理中,李某表示涉案41筆資金交易時,其手機卻沒有收到銀行發送的短信交易提醒。然而銀行提供了41筆款項的支出時系統短信記錄,全部短信記錄顯示“短消息轉發成功”。

  經過仔細分析雙方提供的證據,法官發現本案中的41筆交易是通過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的快捷支付方式進行,因此該案件不同於以往製造“偽卡”後到ATM機上取款的盜竊案件。本案中使用的交易方式不需要通過銀行儲蓄卡為介質,也不需要網銀交易K保進行認證,在操作中只需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銀行渠道輸入銀行賬號、密碼即可産生付款行為,即便有些付款需要驗證碼,驗證碼也是發送至指定的手機上。

  涉案資金確係被盜

  雙方均有過錯

  接到報案後珠海警方調取了銀行交易流水,發現涉案41筆支出大部分屬於密集重復操作,均是通過網銀轉賬、電子收款機等快捷支付方式轉走,其中2014年11月14日11時13分以李某手機號碼註冊了“掌錢”賬號,並且在14日、16日從李某的銀行賬戶向上述“掌錢”賬號充值7筆,共計35000元,然後分別轉賬至李某不認識的余某和袁某農的賬號,李某未向該兩人匯款,也未在掌錢註冊過賬號。警方判斷符合盜刷的基本特徵,法院認定涉案資金確係被他人盜取。

  針對本案中涉案資金被盜刷原因,法院認為資金被盜主要是由於李某手機資訊、銀行賬戶和密碼的泄漏所造成。李某設置的賬戶密碼由其個人掌握控制,不為銀行所知,他人通過竊取密碼而盜取款項説明瞭原告對銀行卡密碼保管不當,發生賬戶和密碼洩露最終導致損失,李某使用電子銀行時沒有做到足夠警惕和注意,對賬戶資金被盜負主要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需增強金融服務的安全性,提高銀行系統軟體的技術水準,承擔相應安全保障責任。銀行在為儲戶提供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服務時,也應提供相應配套措施用以檢測用戶交易環境是否安全,以免儲戶賬號資訊洩露。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的比例,酌定銀行承擔2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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