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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誰之過

  • 發佈時間:2015-09-16 10:32:1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銀行卡被盜刷案件,儲戶由於用卡不規範自行承擔部分責任,銀行承擔主要責任。最終經審理,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儲戶承擔20%的責任。

  王某訴稱,2014年5月13日深夜,其銀行卡通過ATM機被他人轉賬3.67萬元,手續費22.5元。王某稱,發生盜刷時其本人持卡在北京,由於晚上手機處於關機狀態,于次日早晨打開手機後收到了客服發送的短信提示,才知曉銀行卡記憶體款已被支取,王某隨後報警,公安機關以信用卡詐騙案予以受理,但刑事案件尚未結案。

  銀行辯稱,首先,應該“先刑後民”,等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再處理民事案件;其次,密碼由王某設定,其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再次,監控錄影顯示銀行卡由他人操作,但看不到是持真卡還是偽卡,應由王某舉證證明是偽卡交易,此外,王某還應證明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銀行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通過審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23時59分,涉案銀行卡在河南省三門峽市靈寶支行通過ATM機轉賬3.67萬元,手續費22.50元。次日,王某開機後收到提示短息,隨後王某持原卡立即到公安機關報警,目前刑事案件在偵查中。在審理中,法院調取了銀行監控錄影,發現上述交易確實是他人所為,但無法確實是真卡還是偽卡。經詢問,王某表示其開辦銀行卡後,該卡經常由其母親使用,自己使用較少。

  法院認為,銀行應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使用。王某提交的證據已證明訴爭交易係他人所為,發生時間為2014年5月13日23時59分,發生地點是河南省三門峽市,王某次日早晨收到短信後立即報警,隨後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受理,涉案銀行卡仍在王某處。據此,法院認為,訴爭交易係他人所為,發生地點與王某所在地相隔較遠,發生時間也非正常的交易時間,王某在發現異常後的合理期間內報案,涉案銀行卡仍在王某處。綜合考量以上各項因素,法院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已足以對訴爭交易是否為真卡所為形成重大質疑,此時應由銀行就其主張交易係真卡所為進行舉證,但銀行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王某主張的偽卡盜刷情節,法院予以採信。據此,銀行應當承擔由此造成銀行卡被盜刷的相應損失。

  銀行抗辯稱,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交易,王某作為密碼唯一保管人,其對密碼洩露也是負有完全責任的。法院認為,雖然銀行章程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但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持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但考慮到涉案銀行卡雖然由王某辦理,但其母親亦知曉銀行卡密碼且經常使用該卡,故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規範的情形。考慮此種情況,法院認為王某本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對於銀行提出的“先刑後民”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的處理不以相關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為前提,與刑事案件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雖然公安機關在受理了王某的報案後至今尚未結案,但這並不能排除銀行應當依據雙方的儲蓄存款合同對儲戶盡到保障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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