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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風險挑戰私人銀行發展 高凈值人群多是企業主

  • 發佈時間:2015-09-07 08:07: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洗錢風險挑戰中國私人銀行發展

  專家呼籲儘快建立私人銀行基本法律制度

  私人銀行發展的首要風險是反洗錢義務與發展私人銀行業務的矛盾。商業銀行法確立了“為客戶保密”的原則,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相關規範又規定金融機構對大額和可疑交易負有向主管機關報告的義務。這兩者的關係如何協調,使金融機構處於兩難境地

  2014年年底,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産總額為91萬億元,其中高凈值家庭約佔全部個人資産的40%。預計2015年年底,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産總額大約為110萬億元,其中高凈值家庭約佔全部個人資産的41%。

  近日,興業銀行與波士頓諮詢公司聯合發佈的《中國私人銀行2015》披露了上述數字。在該報告中,高凈值家庭定義為可投資資産大於600萬元人民幣的家庭,可投資資産不含房地産、奢侈品等。

  公開資料顯示,私人銀行不是私人開設的銀行,而是銀行專門針對高凈值人群進行的一種定制高端財富管理服務,即私人銀行業務,在我國已經有8年的發展過程。

  在報告發佈會現場,波士頓諮詢公司董事總經理何大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法治化是未來金融市場的趨勢之一,“十三五”期間,私人銀行的法治化會在法規上“有所體現”。

  高凈值人群近半數是企業主

  為了研究經濟新常態下高凈值人士的特徵、投資行為和綜合金融需求,興業銀行和波士頓諮詢公司進行了調研。

  調研選取了金融凈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高凈值人群,採取以定量問卷為主、定性訪談為輔的方式,在全國具有代表性的18個省市中,隨機抽取了1265名高凈值客戶和多位來自銀行、證券、基金等行業的專家進行訪談,形成上述報告。

  報告顯示,我國高凈值家庭的區域分佈仍以環渤海、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為主。從高凈值家庭財富總額來看,廣東、江蘇、北京、山東、上海和浙江六個省市總規模約佔全國高凈值家庭資産規模的一半,是中國私人財富最為集中的地區。

  何大勇介紹説:“京廣線上沿途的省份增長速度比較快,另外一個是長江經濟帶,增長也比較快。”

  報告還顯示,中國高凈值人士的財富來源以創辦實業公司獲利為主。在財富來源中,創辦實業公司獲利佔47%,投資金融市場獲利佔25%,工資和福利積累佔11%,投資房地産獲利佔9%,繼承父輩財産佔7%。

  在職業分佈上,企業主(包括創業家、企業家)佔46%,國有企業高管/職業經理人(包括企業高管、白領和金領)佔19%,專業投資人士佔9%。其他專業人士(如律師、醫生等)佔10%,自由職業人士(包括演藝、體育、收藏等領域的人士)佔8%。

  調研結果顯示,平均每位受訪者覆蓋近3個以上投資領域:大約65%受訪客戶投資于股票市場,大約61%和56%的受訪客戶分別投資于現金管理類和固定收益類産品。此外,42%的受訪客戶投資于信託産品。

  本次調研還發現,擁有家室的高凈值客戶佔比較高,84%的受訪客戶已婚且育有子女,財富傳承因此成為客戶較為關注的一大領域。其中約21%的客戶已經在進行財産繼承安排,37%的客戶尚未開始但會在近期考慮財産繼承安排事項。

  “投資需求由個體向家庭綜合服務轉變。”何大勇認為這正是中國高凈值人群投資需求的一個變化。

  “從2007年中國第一傢俬人銀行誕生至今,中國私人銀行業實現了品牌從無到有、客戶管理從粗放到分層、産品從簡單到豐富、服務從單一到多元的快速發展的八年,並初步建立比較完善的業務和管理體系。”報告認為。

  專門法律法規處於真空狀態

  中國銀行率先在國內探索私人銀行。

  2007年3月,中國銀行在中資銀行中首先推出私人銀行業務,這一年也因此被業界稱為“中國私人銀行元年”。

  一年後,中國工商銀行正式推出私人銀行業務,並將私人銀行總部設在上海,為個人金融資産在800萬元以上的客戶提供以資産管理與顧問諮詢為核心的財富管理服務。接著,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步入私人銀行陣營。

  與此同時,銀行業監管機構也開始了監管政策探索。

  早在2005年5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私人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與特定客戶在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有關投資和資産管理合同,客戶全權委託商業銀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計劃、投資範圍和投資方式,代理客戶進行有關投資和資産管理操作的綜合委託投資服務。

  但4個月後正式出臺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刪除了私人銀行服務條款。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甘功仁認為,其中雖然刪去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相關內容,卻為商業銀行運用信託方式理財打開了缺口,因為個人理財業務實際上就是信託業務。

  監管部門首次正式在規範性文件中提及私人銀行,是在4年後。2009年7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産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

  又是兩年後,2011年8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對私人銀行客戶設置了門檻:“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

  此後幾年間,監管層在陸續出臺的相關規定中對私人銀行業務時有涉及。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財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增武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對於私人銀行業務的“態度應該説是挺支援的”,但目前仍沒有出臺關於私人銀行的專門規範。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迄今為止,在監管層允許發展的背景下,“私人銀行發展得還不錯”,但專門的監管規定或政策一直尚未出臺,私人銀行業務的開展仍然缺少基本的法律支援。

  私人銀行亟需基本法律制度

  2014年1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私人銀行業務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上,中國銀監會創新部主任助理李志磊表示,截至當年5月,18家主要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客戶數量為37萬人,管理私人銀行客戶資産3.8萬億元,約佔中國私人財富總額的2%。

  劉少軍認為,私人銀行業務發展面臨諸多問題,比如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私人銀行業務發展造成重重障礙。

  與此同時,私人銀行發展存在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

  甘功仁表示,首要的風險是反洗錢義務與發展私人銀行業務的矛盾。由於私人銀行的服務對像是高凈值資産或超高凈值資産客戶,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了解客戶,鑒別客戶託管的財産是否合法。

  甘功仁認為,反洗錢法及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以及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制度等,銀行在接受一筆鉅額財産業務時,同時也就承擔了巨大的法律風險,隨時可能因涉嫌協助非法資金外逃或洗錢犯罪而遭受法律的懲罰。

  此外,商業銀行法確立了“為客戶保密”的原則,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相關規範又規定金融機構對大額和可疑交易負有向主管機關報告的義務。這兩者的關係如何協調,使金融機構處於兩難境地。

  梳理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關於私人銀行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係,目前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由於我國各商業銀行提供的私人銀行服務以理財服務為主,因此,私人銀行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受個人理財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甘功仁認為,實踐中,私人銀行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係非常模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到底是按委託代理關係確定,還是按照信託關係確定,並不明確。

  因此,接受記者採訪的學者認為,我國應該從更高的法律層面將私人銀行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清楚。

  “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並不是説要出臺多少細則或者是規則。”王增武認為,“應該建立與私人銀行業務相關的基本法律制度,這才是更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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