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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辦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支付機構需自省

  • 發佈時間:2015-08-10 07:34: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任曉  責任編輯:劉波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網路支付出臺一系列新規,其中包括對網路支付進行限額,引發熱議。日前,央行就出臺網路支付新規作出回應,稱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並對《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規定作了詳細解釋。

  支付機構風險不斷顯現

  央行稱,近年來,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以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為宗旨,適應公眾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差異化支付需求,網路支付服務得到快速發展。但支付機構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問題和風險不斷顯現,消費者未能得到有效保護。

  一是支付賬戶普遍未落實賬戶實名制。據公安部反映,不少機構為“黃賭毒”、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某支付機構通過開立大量假名支付賬戶,為境外賭博機構提供支付交易高達數千億元,非法跨境轉移資金風險巨大。

  二是挪用客戶資金事件時有發生。多地屢次引發消費者上街和圍堵政府部門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疏於安全管理。部分支付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客戶資金和資訊安全機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對消費者的資訊和財産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將相關風險引導至消費者的銀行賬戶。

  四是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誇大宣傳、虛假承諾,普通消費者維權困難。央行稱,消費者在使用網路支付等服務時自我保護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亟待提高。在追求和享受支付便捷性的同時,消費者忽視了自身金融資訊的保護,對支付業務內在風險的警惕性不足,風險不斷積累。伴隨著日益頻繁的支付活動,個人支付資訊洩露風險大大增加,消費者面臨更大的資金被盜和欺詐風險。

  多項舉措維護消費者安全

  央行稱,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如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前,金融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零首付房貸服務,極大便利了消費者,但經過長期風險積累,過度創新導致相關金融衍生産品風險聚集,引發連鎖反應,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全面爆發金融危機,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了沉重損失。

  因此,為促進網路支付市場健康發展,更好地履行央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定職責,《辦法》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基於我國網路支付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金融消費的現狀,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系統地平衡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能夠有效降低網路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出如下主要規定:知情權方面,規定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並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核心事項,採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並清晰理解協議內容(第七條、第十條)。

  選擇權方面,規定支付機構應充分尊重客戶真實意願,公平展示客戶可選擇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選用某種資金收付方式(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交易安全方面,強調快捷支付應當由客戶直接授權銀行,並按約定進行交易驗證,明晰各方的法律責任,防止銀行和支付機構互相推諉扯皮。採用正向激勵機制,引導支付機構努力採用更高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資訊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完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範措施,以“最小化”原則採集、發送、處理和存儲客戶資訊(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欺詐損失賠償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建立風險準備金和賠付機制,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使用風險準備金及時予以先行賠付(第三十七條)。

  差錯爭議和投訴處理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建立健全相關服務機制(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辦法》在起草期間廣泛聽取了支付機構、商業銀行、專家學者、自律組織和消費者意見,較為完整的體現了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加強監管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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