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國貨幣政策大事記:兩次定向降準一次降息
- 發佈時間:2015-02-26 18:54:2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科技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等六部門發佈《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4〕9號),從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大力培育和發展服務科技創新的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科技信貸産品和服務模式創新、拓寬適合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的多元化融資渠道等方面進行工作部署,要求金融機構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做好科技金融服務各項具體工作。
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開展常備借貸便利操作試點的通知》(銀發〔2014〕19號),在北京、江蘇、山東、廣東、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開展分支機構常備借貸便利操作試點,主要解決符合宏觀審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流動性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貨幣市場平穩運作。
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13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月26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4〕1號),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理財産品入市並進行了相應規範。
1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29號),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集中清算機制,促進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安全高效運作和健康規範發展。
1月29日,為貫徹落實2014年人民銀行工作會議精神,發揮信貸政策導向作用,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信貸政策工作的意見》(銀辦發〔2014〕23號),要求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三農”、小微企業、新型城鎮化、産業結構調整、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貧、就業等民生領域以及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和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的金融服務工作。
1月30日,為進一步改善宏觀調控,規範再貸款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中央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引導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的功能,更好地服務於中央銀行履職,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調整再貸款分類的通知》(銀發〔2014〕36號),將再貸款由三類調整為四類,即將原流動性再貸款進一步細分為流動性再貸款和信貸政策支援再貸款,金融穩定再貸款和專項政策性再貸款分類不變。
2月8日,發佈《2013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42號),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推動金融産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合理調配信貸資源,紮實做好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上海總部發佈《關於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總部發〔2014〕22號),支援在自貿區內開展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點,鼓勵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2月21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度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4〕36號),從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平穩過渡到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加強了評估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著力改進和完善“三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放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自貿區的先行先試,將為在全國推進小額外幣存款利率市場化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併為下一步深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打好堅實基礎。
3月5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3號》,將商業銀行櫃檯債券業務品種由記賬式國債擴大至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等政府支援機構債券,進一步豐富居民投資選擇,推動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
3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支援金融機構做好春耕備耕金融服務。
3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山西省浮山縣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1570萬元,至此全國農村信用社專項票據兌付考核工作全面完成,資金支援政策全部落實到位。
3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扶貧辦和共青團中央發佈《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要求加強協作,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積極發展農村普惠金融,著力支援貧困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貧困人口脫貧致富。
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切實做好家禽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14〕69號),針對H7N9流感疫情和家禽企業、養殖戶的困難和資金需求,從保證正常生産經營的資金供應、靈活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準、建立金融服務應急機制、加大金融政策支援、加強政策協調配合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3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簡化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4〕80號)。
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宣佈自2014年3月17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1%擴大至2%,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提供當日美元最高現匯賣出價與最低現匯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當日匯率中間價的幅度由2%擴大至3%。
3月1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宣佈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紐西蘭元直接交易。
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開辦支小再貸款 支援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銀發〔2014〕90號),在信貸政策支援再貸款類別下創設支小再貸款,專門用於支援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同時下達全國支小再貸款額度共500億元。
3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德意志聯邦銀行簽署了在法蘭克福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英格蘭銀行簽署了在倫敦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4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4年第一季度例會。
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召開全國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安排部署貧困地區扶貧開發金融服務的各項工作。
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14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4月25日起下調縣域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縣域農村合作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4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分支行開展信貸資産質押試點。將信貸資産納入央行合格抵押品範圍,有利於解決中小金融機構合格抵押品相對不足問題,進一步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
4月25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精神,中國人民銀行創設抵押補充貸款(PSL)為開發性金融支援棚改提供長期穩定、成本適當的資金來源。
4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紐西蘭儲備銀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金額仍為250億元人民幣/50億紐西蘭元。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6日,發佈《2014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8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告〔2014〕第8號,拓寬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合理調整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加大金融對消費的支援力度。
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就規範同業業務種類和會計核算、加強和改善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推動開展規範的資産負債業務創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條規範性意見。
5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使用中韓本幣互換協議下4億韓元(約合240萬人民幣)資金支援企業貿易融資,這是中國人民銀行首次在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下動用對方貨幣。
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6月16日起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不含4月25日已下調過準備金率的機構)下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對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下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6月11日,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多種方式,加大對外貿的支援力度,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號)。
6月18日,為促進中國與英國之間的雙邊貿易和投資,便利人民幣和英鎊在貿易投資結算中的使用,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的需要,經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宣佈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對英鎊的交易方式,發展人民幣對英鎊直接交易。
6月24日,發佈《2013年中國區域金融運作報告》。
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法蘭西銀行簽署了在巴黎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盧森堡中央銀行簽署了在盧森堡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7月1日,為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4〕188號),取消銀行對客戶各幣種掛牌買賣價差管理。
7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4年第二季度例會。
7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南韓銀行簽署了在首爾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14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阿根廷中央銀行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700億元人民幣/900億阿根廷比索,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瑞士國家銀行簽署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210億瑞士法郎,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8月1日,發佈《2014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蒙古銀行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擴大為150億元人民幣/4.5萬億蒙古圖格裏克,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8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252號),指導金融機構全面做好雲南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金融服務工作。
8月27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務“三農”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對部分分支行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引導農村金融機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促進降低“三農”融資成本。
9月,中國人民銀行創設中期借貸便利(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對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提供中期基礎貨幣,中期借貸便利利率發揮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促進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9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斯里蘭卡中央銀行簽署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100億元人民幣/2250億斯里蘭卡盧比,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9月28日,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佈《關於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跨境人民幣結算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4〕221號)。
9月29日,為促進中國與歐元區成員國之間的雙邊貿易和投資,便利人民幣和歐元在貿易投資結算中的使用,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的需要,經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宣佈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對歐元的交易方式,開展人民幣對歐元直接交易。
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4年第三季度例會。
9月30日,為進一步改進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金融服務,繼續支援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14〕287號)。
10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南韓銀行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3600億元人民幣/64萬億韓元,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簽署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8150億盧布,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0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彙報2014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0月17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4〕35號),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通過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進行債券投資交易。
10月27日,為促進中國與新加坡之間的雙邊貿易和投資,便利人民幣和新加坡元在貿易投資結算中的使用,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宣佈自10月28日起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新加坡元直接交易。
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
1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卡達中央銀行簽署了規模為350億元人民幣/208億元裏亞爾的中卡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同日,雙方簽署了在多哈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11月6日,為拓寬境內外人民幣資金雙向流動渠道,便利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4〕331號)。
11月6日,發佈《2014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加拿大中央銀行簽署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2000億元人民幣/300億加元,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同日,雙方簽署了在加拿大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11月10日,為順利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規範相關資金流動,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4〕336號)。
1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簽署了在吉隆坡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簽署了在澳大利亞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採取非對稱方式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至5.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2.7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整為1.2倍;其他各檔次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並對基準利率期限檔次作適當簡並。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4000億元人民幣/5050億港元,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1月28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做好部分合格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工作的通知》(銀市場〔2014〕43號),推動農村金融機構和信託産品、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資産管理産品等四類非法人投資者規範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11月30日,《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三條,就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償付限額、基金來源和運用、風險差別費率機制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責等方面內容作出了規定。
1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哈薩克國家銀行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70億元人民幣/2000億哈薩克堅戈,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15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人民幣對哈薩克堅戈區域交易,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12月16日,印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29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債券預發行交易,對預發行券種範圍、交易和結算方式等做出要求,並提出了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預發行交易的推出有利於提高債券發行定價的透明度和競爭性,完善債券收益率曲線,活躍二級市場交易。
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泰國銀行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700億元人民幣/3700億泰銖,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同日,雙方還簽署了在泰國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合作備忘錄。
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存款口徑調整後存款準備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4〕387號)。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起對存款統計口徑進行調整,將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並原在同業往來項下統計的證券及交易結算類存放、銀行業非存款類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機構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存放納入各項存款統計範圍。上述新納入各項存款口徑的存款計入存款準備金交存範圍,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暫定為零。上述存款的利率管理政策保持不變,利率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巴基斯坦國家銀行續簽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100億元人民幣/1650億巴基斯坦盧比,有效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關於金融支援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390號),引導金融機構做好對船舶工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推動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1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4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完善信貸政策支援再貸款管理 支援擴大“三農”、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銀發[2014]396號),調整信貸政策支援再貸款發放條件,下調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明確量化標準,對信貸政策支援再貸款業務管理進行全面規範完善。
2014年,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已擴大至10個國家(地區),包括:香港、台灣、英國、新加坡、法國、南韓、德國、卡達、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總投資額度為8700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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