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理財産品“變臉” 客戶近八千萬元蒸發
- 發佈時間:2014-08-07 08:41:07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原以為買的是民生銀行理財産品,殊不知是把鉅款借給了素未謀面的公司。如今公司法人攜款失聯,13名客戶近8000萬元不翼而飛,銀行此時卻撇清關係,不想認賬。
連日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的客戶們連續多次前往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討説法,但均被拒之門外。
8000萬“存款變借款”
客戶盧春明稱,2013年11月,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武昌支行客戶經理韓楓向他推薦了一款高端投資理財産品。韓楓稱,該産品只針對高端客戶,1000萬元起步,投資年化收益可達11.08%。
盧春明回憶説,韓楓強調,該理財産品不僅經過民生銀行層層審查,項目客戶還在該行有封閉回款賬戶監管,並在民生銀行開立了活期保證金做質押,還款保障上了“雙保險”,項目客戶還有房産門面等抵押物在民生銀行,“毫無風險”可言。
“我想既然是在銀行經辦的業務,應該有極大的可信度,又沒有什麼風險,並且我們是將錢在銀行存定期存單,由銀行去投資理財項目,本金及利息應該是有保障的。”盧春明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回憶説,今年5月,韓楓再次建議他投資這一理財項目,並説“民生銀行會對封閉回款賬戶進行監管,有問題會凍結賬戶,先還儲戶的款,項目一點風險都沒有,行長都説沒風險”。
出於對民生銀行多年來的信任,盧春明先後於2014年5月6日、5月22日、6月6日在民生銀行辦理了三份金額分別為300萬元、800萬元和300萬元的定期存單。
隨後,韓楓拿出一堆空白的全套標準格式化合同文件叫盧春明及其妻子簽署。盧春明説,簽署過程中,客戶經理韓楓沒有就合同條款的內容向他作任何解釋、説明,亦未提示空白合同的風險及責任,只是翻到簽字的地方讓他簽名,“我自以為這只是銀行理財投資産品所需的標準格式化文件,也沒看懂,就簽字按手印了”。
像盧春明這樣辦理了上述理財産品的民生銀行客戶共13名,涉及資金7760萬元。
13人當中,郭曉鳴的300萬元最先到期。原本7月17日可拿到本金和利息的,郭曉鳴查詢發現賬上一分錢沒有,他隨即向民生銀行討説法。
7月25日下午,包括盧春明、郭曉鳴在內的13名客戶被通知前往民生銀行武昌支行二樓會議室開協調會。在會上,他們得知自己存在銀行做理財産品的錢竟然被借給了一個名為“湖北永福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永福公司”)的單位,而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晴攜款失聯了!
協調會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一位行長反覆對盧春明等人勸説,稱永福公司信譽好,是暫時失去聯繫,大家不要慌。
而韓楓提供給民生銀行有關領導的一份《關於湖北永福投資有限公司目前情況的説明》(下稱《情況説明》)中稱,永福公司主要從事煤炭貿易,公司審計報告顯示,2009年銷售額為1400多萬元,2010年、2011年均為7000多萬元,2012年增至2.5億元左右,2013年達到5.8億元左右。
《情況説明》還説,永福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法人代表李晴,持有貴州永福礦業有限公司30%股權,另外70%股權由飛尚集團控制,後者下轄永晟、白坪兩個煤礦,這兩個煤礦目前已被飛尚無煙煤能源有限公司帶到香港上市。
“雙保險”失效
《情況説明》稱,該行從2009年開始與永福公司合作,對其授信額度從最初的800萬元增加至2013年的4000萬元,信用評級達到A。永福公司在銀行不僅有房産抵押(抵押率98%),銀行同時追加了武漢鐵路中力集團有限公司和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的封閉回款協議,並追加了實際控制人李晴的連帶責任擔保。
2013年下半年起,永福公司希望民生銀行能增加授信額度用於煤炭貿易,額度增加至9000萬元,但是由於各方面因素沒有獲批,審批額度僅3000萬元。
為了滿足永福公司的融資需求,於是便有了這樣的“銀行理財産品”——銀行客戶經理遊説儲戶將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給銀行,銀行再為永福公司開立銀行承兌匯票。
郭曉鳴向本報提供的書面材料中,一份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訂的《個人質押合同》,質權人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出質人郭曉鳴的質押財産為個人定期存單,郭曉鳴是為永福公司提供質押擔保,主債權種類為銀行承兌匯票。
另一份是《借款合同》,借款人為永福公司,保證人竟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晴。合同顯示,借款用途是公司經營週轉。永福公司以郭曉鳴在銀行開出的個人定期存款為100%保證金質押,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永福公司向郭曉鳴借款的年利率為12.08%,其中9%由永福公司按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支付。
《借款合同》稱:永福公司以在民生銀行開立的活期保證金為質押。如發生逾期未及時還款的情況,民生銀行工作人員有權在不取得永福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用保證金歸還銀行或其他人債務。
同時,永福公司、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簽訂了封閉回款協議,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的回款要進入永福公司的上述保證金賬戶,以進一步確保還款。
然而,所謂的“雙保險”目前已全部失效,永福公司法人代表李晴已經失聯,而曾經動輒5億~6億元鉅額流水的公司賬戶,目前僅剩數百元,保證金制度亦形同虛設。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武漢)律師吳良濤認為,首先,民生銀行讓客戶簽借款合同,這個已經不是理財産品了,而是直接融資;其次,客戶願意借款給永福公司,是基於永福找了擔保,永福公司以盧春明、郭曉鳴等13人在銀行開出的個人定期存款為100%保證金質押,這個質押是設定在民生銀行,因此民生銀行有鎖定存款的義務。但是,最終存單上無存款,民生銀行有審核管理不嚴的責任。此外,如果該存單質押是虛假的,那麼民生銀行推薦這個借款還有欺詐客戶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