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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丟存款 銀行應先賠

  • 發佈時間:2015-01-28 02:32:08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余豐慧

  近期,多地出現了客戶銀行存款丟失的案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其中,多起案件緣于社會資金掮客以及銀行外勤信貸員與銀行櫃檯櫃員內外勾結。而在這背後,商業銀行高息、貼息違規攬存是主要根源。

  無論最終司法部門如何劃分客戶與銀行的責任,有一點是明確的——客戶在銀行櫃檯辦理存款,辦理人員是銀行網點櫃員或者信貸人員。也就是説,客戶是衝著銀行門面和銀行工作人員而來的,是篤信銀行的信用、信譽才來存款。銀行人員的行為完全是職務行為,所以銀行絕對難辭其咎,無論如何都負有主要責任。在司法部門介入的同時,銀行應該率先墊付或者賠付客戶丟失的存款,以消除客戶資金損失之憂,同時維護銀行的剛性信用、信譽。在杭州42名客戶存款失蹤案中,涉案銀行就已表示將為受害客戶墊付存款。

  在歐美銀行,只要是因為銀行內部人員在櫃檯內造成了客戶資金損失,都被認定為銀行人員的職務行為,銀行一般都會無條件給予賠償。一個極端的案例是:2012年5月,英國某銀行一台ATM機發生故障,在客戶取款時吐出雙倍數額的現金,很多人聞訊趕來提款。如果按照我國銀行的做法,肯定會狀告取款者不當得利,轟動全國的許霆案就是例證。而該銀行卻表示錯在銀行,取款人不必為銀行的工作失誤負責。這種做法是否有縱容不勞而獲之嫌權且不論,但銀行敢於為自己的錯誤買單卻體現了一種擔當,更是反映了銀行為維護自身信譽不惜血本。相反,客戶存款丟失,如果銀行百般推諉推責,不僅破壞了銀行信譽,而且最終會將客戶和業務推掉。

  還應看到,在存款丟失案件中,客戶完全處於弱勢地位。相對於客戶而言,銀行更有條件和責任來防範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的犯罪。因此,銀行先行賠付客戶、再向內鬼和“大盜”追責的做法應該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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