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之後,如何買到適合自己的資産管理産品呢?
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對金融機構提出了要求:
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堅持“了解産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産管理産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産管理産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産管理産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産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産管理産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準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在金融機構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同時,作為投資者,也應當“了解自己”的同時“了解産品”,在充分認知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把握個人不同時期的資産狀況、擬投資期限與目標規劃、認真填寫金融機構的風險測評問卷的前提下,認真閱讀産品合同,尤其是産品風險條款,這樣才能更好地選擇適合自己的産品,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拒絕那些“看上去很美”的投資陷阱,做自己財富的掌控者。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