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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萬款理財産品是銀行自己做風險評級

  • 發佈時間:2015-04-14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 歆  責任編輯:胡愛善

  客戶評級“不保真”,大堂經理“主動代答”。記者對比不同銀行在售的兩款非結構性産品發現,風險評級為“低級”産品的投資方向較“中低”風險産品增配了高風險的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且增配産品的投資比例上限可達90%

  “只買對的”,説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

  作為理財産品“適格銷售”的最重要環節,風險等級評估是銀行對於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和首次購買該行理財産品的客戶必須完成的步驟。對於去年發行數量接近20萬款的銀行理財産品來説,風險評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證券日報》記者發現,由於各家銀行自行確定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標準,事實上就存在了不同銀行間風險與評級相對偏離的可能。記者對比不同銀行在售的兩款非結構性産品發現,風險評級為“低級”産品的投資方向較“中低”風險産品增配了高風險的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且增配産品的投資比例上限可達90%。此外,部分銀行網點對於客戶評級十分草率,大堂經理竟然主動提出代客戶回答風險評估測試,客戶僅負責簽名即可。

  發行方自評風險

  今年3月中旬,中國銀行業協會在京發佈《2014年度中國銀行業服務改進情況報告》。報告顯示,2014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共發行理財産品19.13萬款,總募集金額92.53萬億元,較2013年增加24.44萬億元,增長35.89%;期末理財産品餘額達15萬億元,較2014年年初增加4.82萬億元,同比增長47.16%。

  此外,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去年下半年發佈了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2014年半年報,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發行的一般個人客戶産品中,風險等級為三級(中)(含)以下的産品募集金額佔比高達99.79%,這體現出普通的個人投資者對於中低風險理財産品的偏好。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是由發行銀行自行確定的,監管部門並沒有規定詳細的評級細則,只規定了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投資資産和投資比例;理財産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産品過往業績;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風險與評級相對偏離

  由於各家銀行自行確定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標準,事實上就存在了不同銀行間風險與評級相對偏離的可能。

  一家總部位於南方的城商行的理財産品説明書顯示,該行近期正在發售一款風險評級為“低級”的理財産品,該産品將20%-100%的募集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産,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信用等級不低於AA-的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將0-80%的募集資金投資于債權類資産,包括符合監管要求的固定收益類資産管理計劃、金融産權交易所委託債權投資項目及債權類信託計劃等。

  而另一家銀行同期發售的“中低”風險的理財産品的募資投向則是“由資産管理人投資于現金、銀行存款、回購/逆回購等貨幣市場工具,投資比例為20%-100%;或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較高信用等級的信用債等”。

  比較兩款産品可以發現,所謂低風險的産品的投資範圍基本涵蓋了所謂中低風險産品的投資標的,此外則增配了風險明顯更高的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且投資區間上限可達80%,再加上該産品“投資比例可在正負10%的區間內浮動”的表述,相對高風險資産的配置上限達到了90%。

  也就是説,如果單從投資方向來判斷,兩款非結構性理財産品,評級結果為“低級”産品的風險顯然是高於評級為“中低”的産品。

  此外,再以上述評級為“低級”的理財産品為例,考慮投資比例可以浮動的因素後,五大類高流動性資産的投資區間為10%-100%;資管計劃、委託債權及債權類信託的投資區間為10%-90%。

  試想一下,在彈性如此大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面前,無法借助數據模型進行分析的非專業投資者怎麼可能真正判斷出風險和收益的真實“性價比”。甚至即使是專業的操作人員進行投資,不同的投資理念和預期收益壓力下,面臨的風險也可能相差很大,投資人自然更難以在有限的披露中提前明確風險等級,只能依賴於銀行的評價和推介。

  客戶評級隨意性高

  事實上,不僅僅是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部分商業銀行對於投資者的風險評級更顯草率。

  在某國有大行網點,理財經理對記者直言,“做風險評估時最好選擇看起來承受力更高的選項,這樣能確保買産品時不受限制”。

  按照此種方法,記者評估出了“進取型”的評級結果(係記者反覆追問後才被告知),可以投資“中高”以及以下風險的産品。當記者表示有些選擇不太準確想要重新評估時,理財經理以一句“沒有必要”直接拒絕了記者的要求。而此後記者走訪數個銀行網點並按照真實意思表示填寫風險測評問卷,分別獲得了“穩健型”和“平衡性”的評級結果,對應可以投資“中低”及以下、“中級”及以下風險的産品。

  記者在多家銀行體驗還發現,銀行大多不主動告知投資者評級結果,只是表示“能買”相關理財産品,只有記者追問後才告知具體風險承受級別。更有一家社區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系統內看不到記者獲得的風險評級,只知道已經通過了該行理財産品的購買審核。

  風險評級更為隨意的情況也在部分銀行網點存在。家住豐台區的肖先生告訴《證券日報》對記者表示,日前其在一家銀行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大堂經理竟然主動提出代為回答風險評估測試,肖先生僅負責簽名即可。

  此外,《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但是,記者在多家銀行網點詢問何時需要再進行風險評估時,均僅僅被告知“一年以後”,有關“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這一條則均被直接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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