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記錄是個人在金融市場中的重要身份標識,直接影響到貸款、就業等方方面面。因此,保持良好個人徵信記錄至關重要。
那麼,如果遇到因銀行過錯導致自身出現不良徵信記錄,該怎樣維權?如遇信用卡被盜刷,需對盜刷款項承擔還款責任嗎?
信用卡被盜刷出現不良徵信記錄
于先生在某銀行申辦信用卡,並預留了133的手機號碼。2017年7月,在北京工作的于先生突然收到銀行短信,稱他的信用卡在海南被跨行消費了3萬元。意識到信用卡可能被盜刷了,他立即前往某銀行説明情況並報案。
2021年12月,于先生發現自己的借記卡無法使用,經查詢,原來是銀行以于先生信用卡逾期為由將該借記卡凍結。
于先生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稱銀行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自己不應當對盜刷款項承擔還款責任,要求銀行協助消除徵信記錄、解除對借記卡凍結措施。
某銀行辯稱,案涉交易是通過雲支付信用卡進行的,銀行核對交易資訊和密碼無誤後付款,不存在過錯。
海淀法院查明,2017年7月,有185的手機號註冊手機銀行,填寫的是于先生信用卡的資訊、密碼以及身份證號等,並通過了信用卡的密碼驗證。次日,185手機號申請雲支付信用卡,銀行僅向185的手機號發送了動態驗證碼完成驗證。
法院認為,此案中,于先生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就銀行而言,不法分子註冊手機銀行的185手機號並非持卡人綁定的133手機號,銀行未做處理,且在雲支付過程中,銀行僅向185手機號發送了短信,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據此,法院認定案涉盜刷交易損失應當由銀行承擔,並最終判決支援了于先生訴訟請求。
未識別和防範盜刷風險銀行需擔責
大數據時代,個人資訊安全風險無處不在,不法分子盜刷銀行卡無法絕對避免。那麼在盜刷交易發生後,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海淀法院法官盧秋表示,首先,根據刑法規定,實際取款人盜刷信用卡可能涉嫌盜竊罪或者信用卡詐騙罪。其次,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存在金融借款合同關係或者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故發卡行作為經營者負有保障銀行卡交易安全的義務,如果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銀行卡被盜刷,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相應違約責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也應對由此導致的盜刷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案件中,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用戶開通雲支付功能時,應當預見存在網路盜刷的風險,並通過設置嚴格驗證流程、加強技術手段以識別和防範網路盜刷。但其在不法分子使用185手機號註冊手機銀行時,未進一步核實該手機號所有人是否為持卡人于先生,且在雲支付過程中,銀行僅向185手機號發送短信,而不向於先生綁定的133手機號發送交易短信,故認定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協助於先生消除徵信記錄、解除對借記卡凍結措施。
銀行工作疏漏被判侵犯用戶名譽權
2017年劉先生在銀行辦理了一筆貸款,並於次年7月償還了本金,未償還貸款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同日,銀行出具《個人貸款結清證明》,確認劉先生在該行的個人貸款已于當日結清。2022年,劉先生因創業所需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該筆貸款仍顯示呆賬,銀行據此拒絕貸款。
劉先生認為當時與銀行協商只需歸還本金,無需歸還貸款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故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將銀行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銀行撤銷該條不良徵信記錄。
銀行表示,呆賬資訊指的是本金,不認可當時雙方約定了不償還貸款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但認可按照常規應該是結清了本金和利息之後才能出具《個人貸款結清證明》。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享有名譽權,因銀行過錯,造成受害人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影響個人聲譽,信譽度降低,可能導致無法融資,産生損失,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結合銀行已為劉先生出具《個人貸款結清證明》的情況,法院對其主張予以採信。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撤銷劉先生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出現的不良信用記錄。
主審法官盧秋庭後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將“信用”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並在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了民事主體有權對不當的信用評價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徵信記錄中出現不實資訊,可能會對個人信用評價産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其名譽權。徵信錯誤侵犯名譽權應當符合侵權行為一般要件:即有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侵權行為基於過錯、造成了他人人格的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行為和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雖然銀行不具有侵害劉先生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但其在上傳徵信資訊時未認真核實貸款已經結清的事實,工作中存在疏漏,應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該條不實徵信資訊造成劉先生在辦理貸款時,貸款銀行對劉先生信用評價降低,存在個人名譽受貶損的損害後果。劉先生受到不客觀的信用評價,係因銀行提供錯誤的呆賬資訊所致,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認定銀行的行為侵犯了劉先生名譽權,並判決其消除不良徵信記錄。
法官表示,如個人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中的信用資訊存在錯誤,依據《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以通過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徵信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切勿相信“徵信修復”“徵信洗白”等黑産話術。如果涉及盜刷、冒名貸款的,應當立即前往公安機關報案,防止損失擴大。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