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87號-90號)顯示,長春高新惠民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授信集中度超比例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王曉偉、楊建軍、王鐵軍為上述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吉林銀保監局對王曉偉警告,罰款5萬元;對楊建軍警告;對王鐵軍警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2018年11月,吉林銀保監局核準王曉偉長春高新惠民村鎮銀行董事長任職資格。2014年10月,吉林銀監局核準楊建軍長春高新惠民村鎮銀行監事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