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監管總局: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日對外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産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産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並開展轉讓交易。
與此同時,辦法還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
該負責人介紹,從籌組模式看,辦法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監管導向,要求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規範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記者張千千、李延霞)
(責任編輯:申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