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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錢塘銀行(籌)”

  • 發佈時間:2015-01-12 23:31:04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錢塘銀行(籌)”

  近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取締了姜霞倩、浙江瑞智開創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等擅自設立的“錢塘銀行(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查實,2013年8月以來,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姜霞倩、浙江瑞智開創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等擅自設立了“錢塘銀行籌備委員會”,刻製了“錢塘銀行籌備委員會”、“浙江錢塘銀行籌備委員會”和“錢塘銀行(籌)”等三枚印章。“錢塘銀行籌備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後,在浙江省杭州市環城北路292號7樓辦公,並在辦公場所挂出了“錢塘銀行(籌)”的牌子。2014年2月25日,“錢塘銀行(籌)”在中國工商銀行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開立了驗資賬戶。“錢塘銀行(籌)”製作了“錢塘銀行”規劃概要、招股介紹、股份認購要點、股東確認協議書、股權證書等文書,印製了“錢塘銀行(籌)”介紹信,並開展招募意向股東和委託他人募股的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姜霞倩、浙江瑞智開創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等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取締“錢塘銀行(籌)”。“錢塘銀行(籌)”應立即停止一切籌備活動和業務活動,並責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對姜霞倩、浙江瑞智開創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等擅自設立“錢塘銀行(籌)”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責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將姜霞倩、浙江瑞智開創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等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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