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了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待兒童的三種情形將受到處罰:①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②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兒童;③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後果。
以上三種情形由所在的幼兒園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依法視情節給予當事人、幼兒園負責人處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禁止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或者舉辦幼兒園;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證書。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