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的邊界到底在哪?
專家:家校社協同配合助依法行使教育懲戒權
調查動機
前不久,《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佈。《意見》明確“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援教師積極管教。學校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這一鮮明表態,引發社會關注和熱議。
北京一小學班主任近日來電反映,在教學實踐中,不少老師不敢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懲戒,“管”重了可能會被認為是體罰學生,甚至可能被家長投訴。“懲戒權的邊界到底在哪?”這位班主任不禁問道,她希望隨著《意見》的出臺,“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能夠真正落地。
教育懲戒權話題備受關注,一邊是部分學生需要老師嚴格管教,家長也希望老師進行有效管教,一邊是部分老師不敢管、不能管,教師的懲戒權得不到保障。如何將教育懲戒權納入法治軌道,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此,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是李沐(化名)媽媽嗎?您好,李沐在期末考試中作弊了。”
今年6月底,接到孩子班主任的電話,北京市民張薇(化名)心頭一沉:這可不是小問題。當張薇想提出讓老師嚴肅處理、對孩子進行適當懲罰時,電話那頭傳來老師的一聲輕嘆:“您覺得該怎麼辦?”
面對這個問題,張薇自己也愣了下,她認識到這事關乎做人的基本誠信,應該對孩子進行懲罰,但孩子確實年齡比較小,平時心理也比較脆弱。交流中,張薇也聽出了老師的言外之意:如果對孩子進行懲戒,家長能不能接受,會不會有意見?
在近日的採訪中,這位班主任向《法治日報》記者坦言:面對孩子違規違紀,老師肯定想及時進行適當懲戒,這不僅有助於教學秩序,也有益孩子的健康成長。但老師往往顧慮重重,“個別家長不認同,對老師進行投訴的情況也不是沒發生過”。
“我們小時候都被老師嚴厲批評過、罰站過,也正因為此深刻認識到了錯誤。怎麼現在一些老師都不敢‘管’孩子了?”採訪中,北京、江蘇、安徽等地多位家長髮出疑問,稱如果自己孩子犯了錯,違反了校紀校規,希望老師能及時給孩子適當懲戒。
那麼,問題出在哪,又該如何解決?
懲戒“度”不好把握
想“管”又不敢“管”
天津市某小學一名趙姓老師入職一年多,她告訴記者,自己剛入職時,就有從業多年的老師提醒她:不要對孩子“管”得太嚴,之前有位同事因為批評了幾句做錯事的學生,可能語氣有點重,結果被家長投訴了,最後這位老師還被學校領導批評了。
安徽宿州某中學薛老師是一名有著十幾年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對待平時不遵守課堂紀律、難以管理的學生,她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比如和學生坐下來面對面聊天、談心。遇到實在難管的學生,她會進行適當的批評,但基本不會對學生進行罰站等懲戒,因為“不太清楚懲戒的尺度和邊界究竟在哪”。
“懲戒可能引發部分不可預見的情況,教師懲戒力度和處置方式如果把握不好,可能會引發家校矛盾,還可能對教師造成傷害。”廣東廣州某小學黃老師説,有的家長見不得自己孩子在學校受任何一點“委屈”,這也是教師行使懲戒權的常見阻礙之一。
多名受訪教師表示,學生個體感受差異大,拿捏懲戒“度”稍有不慎,都可能對學生、教師産生負面影響。“想‘管’又不敢‘管’。”一名教師直言,而懲戒權的喪失,可能會導致師生關係扭曲,校園欺淩得不到及時有效制止,個別學校甚至發生學生打老師的情況。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認為,從教師個人的視角來看,行使懲戒權會有很多“麻煩”,包括處理學生心理壓力和應激行為,應對可能發生的師生衝突和家校矛盾等。此外,如果教師行為涉及不當懲戒,還有可能受到師德處分及其他形式的學校內部處理;情節嚴重的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現行教育懲戒的規則還不夠完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還有待進一步增強,不能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提供應有的規範和指導,因此會有部分教師對要不要懲戒、如何懲戒感到無所適從。”蔡海龍説。
在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看來,有些教師“不敢管、不能管”,還在於一些地方有關部門跟學校之間責權關係不順,“一線教師承擔的雜事太多,教育權難以有效行使,導致‘説了不算’,也沒有足夠的精力去‘管’”。
家長接受程度不同
“不好管”“管不好”
近日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援教師積極管教。實際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已明確,中小學教師可行使多種教育懲戒手段,同時也為懲戒權劃出了“禁區”“紅線”,賦予了學生、家長申訴的權利,並強調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有相關規定作為“靠山”,在教學實踐中,為何仍有部分教師表示自己“不好管”“管不好”?
北京某小學語文王老師表達了自己的困惑:合理的懲戒行為如果引發了學生身心安全問題,教師是否要擔責?“暫停或限制學生參加集體活動”若引起青春期學生叛逆或過激行為,教師應該如何處理?
北京某學校教師馬慧提出了大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即:教育懲戒的難點在於懲戒的尺度沒有定性,不同家長對於懲戒的接受程度不同,老師眼裏的懲戒可能是家長眼裏的體罰。“懲戒和體罰,能不能通過客觀表述作出具體規定?”
還有老師告訴記者,《規則》規定,對“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可以實施必要懲戒,但“故意”一詞難以確定,容易引起教師和家長間爭議。常見的情況有因家長擅自免去孩子作業引發的爭議等。
對此,蔡海龍認為,這主要是因為目前教育懲戒的尺度仍然不夠明晰造成的。
“《規則》對於學校和教師可採取的教育懲戒措施主要採取了列舉式的規定,在其所列舉的懲戒措施之中,有些類型屬於內涵清晰便於施行的,如點名批評、責令書面檢討等。也存在部分內涵不清或是難以施行的,例如額外的教學任務或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個課時以內的罰站、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等。還有一些類型的懲戒措施,如訓導、訓誡、教導、管教等,對其內涵和形式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給學校和教師留下了較大的選擇和裁量空間,在實施過程中很容易産生漏洞或出現解釋不清的問題。”蔡海龍説。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告訴記者,《規則》作為教育部的一個規章,要求它將任何事情都事無巨細地作出規定,是不現實的。重點是要關注觀念的普及以及學校有沒有落實教育懲戒規則,在校規校紀上有沒有具體化。
姚金菊指出,《規則》第20條明確規定,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所以重點還是得靠學校自己去具體落實”。
姚金菊還表示,目前更應該重視家長與學校在懲戒問題上的溝通與聯動。“對於學生適當處理之後,我認為應當儘快告知家長,要關注學生的心理狀態,形成一種聯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程方平則提出,可以通過細化案例解讀的方式,讓教師明確具體的邊界。“我們不應該避諱教育裏出現的一些問題,應該去記錄、分析這些案例,細化出現什麼情況是老師的責任,出現什麼情況是學生有問題,這有利於老師進行教育管理乃至懲戒。”
家校社會充分合作
提供具體規範指導
《意見》出臺後,不少網友紛紛表示“把懲戒權還給老師”,代表了整個社會對教師職業的尊重。
同時,有受訪老師向記者表達了這樣的困惑:對學生實施懲戒時,如果家長硬是不接受,堅決要求對孩子免予處罰,懲戒權是否會成為“空中樓閣”?教育懲戒權實行過程中的種種困境該如何破除?
對此,受訪專家指出,要想真正發揮好教育懲戒的作用,僅靠教師一方是遠遠不夠,要在探索的過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和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並讓家長和社會理解、支援、配合學校及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實現立德樹人目標。
姚金菊告訴記者,《意見》重申教師教育的懲戒權,強化教師管理教育的責任,“這是非常重要的”,旨在進一步強化教育管理規則的落地執行,“比如此次《意見》中明確提到‘維護、支援’,就是對教師行使權利的鼓勵,對於現實情況是有積極意義的”。
在蔡海龍看來,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性文件的出臺,進一步完善教育懲戒的規範體系,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規範和指導;學校要通過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提供支援和保障,同時監督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確保教育懲戒的權力不被濫用;從家庭和社會的角度來説,應當培養科學的教育理念,正確認識懲戒在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中的重要作用,支援、理解、配合學校和教師的教育管理,通過家校社之間協同配合共同實現立德樹人的目標。
姚金菊説,要想讓教師懲戒獲得更好的效果,推動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實施一體化很重要。除了通過現有的家長課堂家長會、家委會等方式,還可以建立家長之間聯繫溝通的機制,讓家長之間形成一種正能量,共同做好學生教育工作。
程方平認為,要讓學校和家長之間建立信任,除了雙方真誠交流外,也要提升老師的綜合素養,加強老師的職前培訓,把對學生問題的洞察和化解矛盾的智慧當成教師一個非常重要的素養進行鍛鍊。
值得注意的是,懲戒和體罰只有一線之隔,教師在實際行使正常教育懲戒權過程中,需要把握好度和原則。《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等行為。
對此儲朝暉表示:“懲戒的目的是教育,非教育目的的行為則不在懲戒範圍內。要根據老師和學生的實際情況來使用懲戒權,不同的老師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其把握的度也是不同的。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決學生的問題,就無須使用懲戒。”
同時,受訪專家還提到,老師在實際行使正常教育懲戒權過程中,除了行為要符合規範,還要明確兩個前提。一是懲戒的目的是教育,是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管理和矯治;其次懲戒的界限,是以不傷害學生身體、心理、自尊為前提。
“實施教育懲戒要堅持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原則,教育性就是遵循教育規律,注重真正的育人效果;合法性就是要符合法律規定,要堅持客觀公正;適當性就是採取適當措施跟相應的過錯相適當。”在姚金菊看來,維護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會對遏制校園內的不當行為包括欺淩行為起到威懾或者阻止的作用。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