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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聯合發文:企業個每人平均可投資建停車場

  • 發佈時間:2015-08-12 08:09: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沙璐 鄧琦  責任編輯:張少雷

  11日對外發佈的《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為適度滿足居住區基本停車和從嚴控制出行停車,建議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全面放開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收費。

  這個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共十六條。意見明確,以居住區、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週邊站點(P+R)、醫院、學校、旅遊景區等特殊地區為重點,在內部通過挖潛及改造建設停車設施,並在有條件的周邊區域增建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並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全面放開社會資本進入

  在停車收費政策方面,意見指出,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全面放開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收費。對於路內停車等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停車設施,健全政府定價規則,根據區位、設施條件等推行差別化停車收費。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文國瑋表示,社會資本投資一般來説會比政府投資建設要求的收益高,如果價格放開容易造成停車價格上漲。“政府要從價格體系層面對停車價格進行調整,而不是簡單地逐步縮小定價範圍,這樣才能保證市場有序以及居住區基本停車設施的公益性。”

  個人可申請投資建停車場

  在市場準入方面,意見提出,企業和個每人平均可申請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原則上不對泊位數量做下限要求。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

  文國瑋認為,個人建設停車場並不是隨意建設,仍需要規劃部門批准。“個人建設的停車場對城市道路是否有交通干擾,這些都要等到評定以後是否可以建。中心區要嚴格控制個人申請,企業也一樣,應由規劃統一部署,不能簡單説誰來做,尤其在歷史文化街區裏不主張建設停車設施。根據規劃佈局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可採用劃撥等方式供地

  停車場建設用地方面,意見指出要加強公共用地保障,“各地做好用地保障,中心城區功能搬遷等騰出的土地應規劃一定比例預留用於停車設施建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同一地塊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北京交通大學教授趙堅稱,既然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停車場,進行商業性的開發,可優先採用商業招標的形式進行。“相對於土地劃撥和協議出讓等形式,商業招標可能更容易制定出市場化的價格。”

  “但關鍵還是在於監管,如果監管力度到了,政府劃撥和協議出讓與商業招標對於制定市場化的價格差異不大。”文國瑋説。

  - 落地

  北京去年底已發文鼓勵單位個人參與投資

  早在去年12月30日,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市交通委就聯合發佈了《關於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的意見》,為鼓勵社會多元化參與停車場建設提供了政策支援。該意見提出,要重點解決核心區、醫院、世界文化遺産周邊和居住區四類重點地區的停車難問題,並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租賃等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停車設施。

  昨日國家發改委發佈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明確建設重點,應以居住區、醫院、學校、旅遊景區等特殊地區為重點,在內部挖掘潛力。這一點與北京去年底發佈的意見一致。

  在市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佈的意見中,提出了四項重點任務,其中,“核心區停車設施建設”列為了第一項,意見顯示,要重點解決行政功能聚集區和衚同停車難問題。利用周邊公共設施、城市綠地的地下空間科學合理建設立體化停車設施。此外,重點挖掘醫院自有空間資源建設停車設施、重點加強商業、景點周邊停車設施管理等,都被列為了重點任務。

  國家發改委昨日發佈的指導意見提出,應鼓勵社會參與,放寬市場準入。

  去年底北京發佈的意見中提出,將創新投融資模式。公益性停車設施,按照“政府出地、市場出資”的公私合作模式(PPP),吸引社會投資人參與。參考一般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不超過30年,內部收益率一般不超過8%。區、縣政府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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