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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條例草案》遭質疑 企業呼籲創新監管方式

  • 發佈時間:2014-09-15 13: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距國家郵政局在其官網發佈《快遞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已一月有餘,徵求意見仍在進行當中。

  在日前召開的“快遞行業發展座談會”上,《草案》裏的多個條款再次引發巨大爭議,如審批時間過長、快遞員全員註冊制、實名寄遞制以及安全責任如何界定等。與會專家表示,《草案》在徵求意見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呼籲政府進一步減政放權,給快遞企業“減負”。

  審批時間真的需要半年嗎?

  “我們申請分支機構的牌照少則3個月,多則6個月,企業真是耗不起……”、“我們營業網點變更,半年了還拿不到變更許可……”、“我們國際業務的牌照已經申請了一年多,到現在還沒下文呢……”當日座談會上,來自國內快遞企業的代表們“牢騷”滿腹,尤其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更顯刺耳。

  有與會企業提供的一張示意圖這樣顯示,一家全國性的網路化快遞企業如果根據業務需要新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話,需要經過如下流程:由法人機構向國家郵政局提出申請,國家郵政局45天內徵詢分支機構所在省郵政局意見,省郵政局30天內下發到所在地市郵政局徵詢意見,這同樣需要30天;然後,地市郵政局在15天內派人員到分支機構實地檢查後,再向省郵政局出具意見,這中間往往也需要30天,最後省郵政局的意見反饋給國家郵政局。

  如此流程,耗時5個月,真的是讓人“耗不起”,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會因各種原因導致上述流程進一步延長。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快遞企業工作人員表示,“國家郵政局向分支機構所在省郵政管理局發出的核查通知是通過掛號信郵寄的,中途有可能寄丟,你得隨時向國家局和省局進行溝通是否發出通知、是否收到通知,你要不盯著,整個流程將會無限期延長。”

  張梅所在的快遞企業具有國有企業背景,她也抱怨説,“地市郵政局人員有限,接到通知後根本無法馬上安排檢查,一拖能拖好久。”

  除了新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如此流程,企業常見的變更地址、法人等事項,同樣也需要如上漫長的流程。快遞業實行多年的行政許可制度,或許真的已經走到了改革的關口。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黨中央、國務院始終把“簡政放權”視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當頭炮”,尤其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也是當前深化改革的具體要求。當前的快遞行業的業務許可制度應順應政府簡政放權潮流,主動改革,讓市場的活力得到充分發揮和釋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魏際剛認為,許可制已成為制約快遞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今改革時機已經成熟,主管部門應創新監管方式,盡最大化的激發企業活力。

  快遞諮詢網首席顧問徐勇則建議,將許可前置要求簡化甚至取消,改為工商註冊登記後規定時間內向郵政監管部門備案,並引入“保證金制度”。這既能在事後監管中對違規企業予以懲戒,又能減少企業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管理成本,提高全行業的效率。

  快遞員“全員持證上崗”可行嗎?

  除了許可制,《草案》中提到的快遞員全員註冊制,也是爭議的焦點。《草案》第四十一條要求,“國家實行快遞員註冊管理制度,……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全員持證上崗”。

  此前,根據《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營同城、異地、國際業務的快遞企業,快遞業務員具有初級快遞從業資質的比例應分別達到30%、40%、50%。該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早已廣為企業所詬病。

  原因何在?首先,快遞業基層崗位人員流動性大,“或許上午還在好好工作,下午就辭職回家開飯店了”,而一旦實行快遞員註冊管理制度,不僅提高了行業準入門檻,還提高了就業門檻,也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更與當前的改革潮流背道而馳。此外,將企業的經營許可強制性的與快遞員資質數量掛鉤,更引起了企業不滿。

  “連報關員資格考試都取消了,一個取件、派件的快遞員所需要的技術含量還需要考證嗎?更何況,員工上崗前,企業內部肯定有培訓的,快遞員考證本就沒必要,這下還要求全員註冊?”一位民營快遞企業的負責人這樣反問。

  “快遞工作性質較為簡單,還達不到非要註冊的條件。”上海郵政管理局原副局長邵鐘林認為,註冊制度往往是個體的作用較大時來使用的,如建造工程師的註冊制度、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制度等,“我們要整頓到像註冊制度這個條件,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努力”。

  無論何時,減少職業資格的許可和認定,始終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

  實名寄遞是否有效?

  《草案》第五十二條明確指出,“快遞企業實施收寄實名制度”。但在一項“你願意向快遞員出示你的身份證嗎”的調查中,有超過五成的受訪者表示,“不願意,有擔憂。”

  即使寄件人真的願意向陌生的快遞員提供身份證資訊,那快遞員就真的有權力檢視他人的身份證資訊嗎?如果寄件人不接受,快遞員若強行要求檢視身份證,快遞員和快遞企業無疑又將面臨客戶流失的風險。

  “一項制度必須得有可行性。快遞員的文化程度和專業程度都不具備能鑒別身份證件真偽的‘火眼金睛’。專業人員核對本人和身份證上的照片,百分百準確都做不到,更何況快遞員在有收寄件工作壓力的情況下?”一位與會的快遞企業這樣説。

  另外,快遞企業還有成本效益的考量。100%快遞件實名驗視制度的執行,會增加收寄的時間,降低取派件效率。而快遞企業為了保障服務品質,則需要配備更多的快遞員和相應的設施設備,企業成本隨之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一減一增之間必然加重快遞企業的運營負擔。而這些最終將由消費者買單。

  從監管者角度來看,實名制或許是保證寄遞安全的一道屏障。但事實上,對於試圖通過快遞渠道從事犯罪的人,身份證件的造假成本極低,其屏障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對於這一點,亞太商速遞論壇中國區首席代表雍虎給出了歐美國家的經驗。他介紹説,“從歐美國家對於安全領域的安全監管經驗來看,企業是否實行開箱驗視,收寄實名制度等都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的。在美國,無論是快遞公司,還是美國郵政,都沒有對於快件100%開箱驗視的做法。相反,為防止貨物丟失,公司對於是否開箱驗視都有嚴格的政策和限制。企業根據自己建立的風險評估系統對貨物進行風險評估。”

  有業內專家指出,隨著整個行業的快速發展,以及業務量的大幅增加,快遞行業也呈現出在服務品質、企業管理、安全等領域的問題。監管部門應該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引入更多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要讓缺乏誠信、違法企業,要麼在競爭中被消費者和市場淘汰,要麼受到法律的嚴肅制裁。

  安全責任如何厘清?

  快遞的安全問題是社會大事,這一點毋庸置疑,圓通“奪命快遞”事件足可警鐘長鳴。但政策的爭論點,則在於快遞企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如何界定,又該如何明確寄件人寄遞行為的法律責任。

  《草案》中要求快遞企業規範寄遞普通化學品的行為。如“經驗視不能確定安全的其他普通化學品,應當要求寄件人出具物品寄遞安全證明。”但快遞公司客觀上並沒有能力通過驗視去判斷化學品是危險品還是非危險品,也沒有能力驗證《寄遞安全證明》的真偽。

  而有些寄件人為了通過快遞渠道寄遞化學品,不惜捏造安全證明,甚至對違禁品進行各種包裝予以掩飾。

  “寄件人非常清楚物品的性質,卻不交給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的物流企業寄運,是為了節約運費。而將這潛在風險轉嫁給快遞公司,對快遞企業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位與會企業代表認為,“快遞企業在驗視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不應刻意給快遞企業過重的負擔。”

  雍虎表示,歐美的管理經驗值得借鑒,美國在交通運輸部內部,設立了專門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職能機構——管道和有害物質管理局,主要負責監督危險貨物的包裝生産和特別問題,修編美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負責監督管理的執行,與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章的協調等。政府部門建立開放的公眾聯繫平臺。在法規中,給予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解釋、問題解答以及對規則提出意見的聯繫部門和溝通方式,方便政府隨時聽到行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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