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區原書記佟根柱獲刑11年 受賄1500萬
- 發佈時間:2015-12-31 07:24:21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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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根柱利用曾擔任昌平區委書記、區長等職務之便,在土地項目開發、企業改制、房地産開發等事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三家企業老闆的賄賂1500余萬元,其中夥同情婦龐建貞(另案處理)受賄1100余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現年63歲的佟根柱,北京人,研究生文化。案發前係北京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
公開資料顯示,2004年至2007年12月,佟根柱先後任昌平區委副書記、昌平區區長、昌平區委書記;2008年1月,佟根柱擔任北京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佟根柱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據檢方指控,2004年至2007年間,佟根柱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項目開發、企業改制、房地産開發等事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此,佟根柱于2004年至2012年間,單獨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龐建貞(另案處理),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500余萬元。
法院查明,佟根柱單獨或夥同龐建貞,收受三家企業的賄賂1500余萬元。案發後,司法機關追繳了涉案錢款人民幣120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佟根柱的家屬代為退繳錢款人民幣385萬元。
法院認為,佟根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受賄款項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12月22日,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此前,市紀委通報稱,自1994年起,八達嶺特區辦事處原工作人員龐建貞與佟根柱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
□案情
一分錢沒出情人吃乾股
據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2年間,佟根柱單獨或夥同龐建貞,接受中港國際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解決土地開發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單獨收受史某的錢款70萬元,夥同龐建貞收受史某給予的財物1100余萬元。
龐建貞在供述中稱,她通過佟根柱認識了史某,佟根柱介紹她到史某的海洋巨龍公司擔任總經理。2005年,佟根柱説讓她和史某一起搞項目,“史某知道我和佟根柱是情人關係,為了拉攏佟根柱,他願意讓我參與”。龐建貞稱,後來她與史某註冊成立了中港國際公司,她佔40%的股份,史某佔60%的股份,全部都是史某出錢。
史某在證言中稱,2004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區長佟根柱,後認識了龐建貞。2005年左右,為了讓佟根柱幫忙找土地項目,他請佟根柱吃飯,在停車場將裝有50萬現金的水果箱子送給佟根柱。
此後,史某在佟根柱的介紹下,認識了昌平房地産開發總公司的總經理,並接觸到由該公司開發的北七家鎮歇甲莊村一級開發項目。在佟根柱的幫助下,史某的公司同意將上述項目的開發權轉讓出來。
史某稱,為了運作項目,在佟根柱的建議下,他和龐建貞于2005年11月成立中港國際公司。成立時註冊資金1000萬,2006年初增資至5000萬,他佔股60%,龐建貞佔股40%,全部是由他出資。
2008年初,史某與佟根柱、龐建貞一起喝茶聊天。期間,佟根柱對史某説,希望史某與龐建貞的合作能善始善終,別讓龐建貞吃虧。史某説:“我當時的理解就是,已經給了龐建貞股份,將來要是項目運作不好,也要變現給她”。2009年,他與龐建貞商量讓她退出公司,並答應給她1500萬,但實際是給了1000萬。
據了解,除了史某在停車場給佟根柱50萬和以退股補償費為名給予龐建貞1000萬外,2004年至2012年間,史某還為感謝佟根柱在土地開發項目上的幫助,為佟根柱報銷個人消費票據20萬元;在龐建貞的運作下,將公司一套低於市場價格人民幣82萬餘元的房屋銷售給佟根柱;通過龐建貞的運作,以辦理高爾夫球卡為名給予佟根柱人民幣39萬元。
趁上衛生間收5萬歐元
據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8年間,佟根柱接受新龍集團實際控制人宋某的請托,為該集團解決産權制度改革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宋某給予的錢款共計200余萬元。
宋某證言稱,他于1998年成立了新龍集團,擔任法人代表,後變更為實際控制人。他在昌平區開會時與佟根柱相識。為了能在房地産項目上獲得支援,于2004年春天,和佟根柱在亞運村的酒店吃飯,中途兩人去衛生間時,他將裝有5萬歐元的信封送給佟根柱。
2004年底,宋某聽説佟根柱要去美國考察,便到佟根柱辦公室,將裝有10萬美元的紙袋送給他。宋某稱,2005年,他送給佟根柱一張農業銀行的儲蓄卡,第二天,佟根柱把卡退了回來,“我就把裝有40萬現金的小布袋送給佟根柱”。
宋某稱,2004年至2008年,他給佟根柱報銷過至少三四次個人費用,共計30多萬元,“送給佟根柱這些錢就是為了拉近與領導的關係,在辦理土地、房地産項目等手續時能獲得領導的支援和同意,遇到困難時,也能幫忙協調”。
宋某還稱,他曾因新龍集團改制找佟根柱幫忙協調鎮長齊某等人。在佟根柱的幫助下,區、鎮很快就批准了新龍集團的轉制方案。他還曾因一些項目找佟根柱幫忙協調減免相關費用,佟根柱都答應幫忙。
佟根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證明,他承認收了宋某5萬歐元、10萬美元、40萬人民幣,而且宋某還報銷了他個人消費的30萬元。2005年6月,宋某到佟根柱辦公室送了一張農業銀行卡,佟根柱退還。佟根柱説:“由於數額太大,他第二天到宋某辦公室退還,當時宋某又將裝有40萬現金的小布袋給了我。”佟根柱稱,此後,宋某因一些項目的費用減免問題找他協調幫忙,“我沒有主動要過錢,都是對方主動提出來的”。
半價買房子還得裝修好
據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1年間,佟根柱接受龍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解決房地産項目容積率等問題提供幫助,收受李某給予的財物共計190余萬元。
李某在證言中稱,他的公司于2007年開始建設富松住宅小區。2006年至2007年,公司的小區項目正在調整規劃,他找佟根柱協調當時的規劃局局長,加快辦理規劃驗收審批,很快就辦妥了。後來,為了表示感謝,他先後4次給佟根柱報銷個人消費發票,共計50萬元。
2009年,小區項目竣工銷售。佟根柱與愛人在該小區選定了2套房屋。李某稱,最貴房型價格賣到1萬元左右,佟根柱不同意以市場價格購買,最後定的價格是每平米5000元,“佟根柱當時還不高興,我答應將房屋裝修,公司出的裝修費有20多萬元”。李某坦言,因為佟根柱是昌平區的領導,他想和領導搞好關係。
後經法院查明,李某將其公司開發的小區的兩套房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119萬餘元銷售給佟根柱。
佟根柱曾供述,他找李某處理了50萬的個人費用票據,還低價購買了李某公司開發並裝修過的房子。佟根柱稱,他幫助李某協調過區規劃局等,“我收受錢款、低價購房等都是對方主動提出來的,我沒有主動要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