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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十項藥品價格違法行為將被重點監控

  • 發佈時間:2015-05-05 12:0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發出通知,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同步完善藥品採購機制,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和價格行為監管,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藥品價格改革後,價格主管部門主要監管十項違法行為:

  (一)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五)集中採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六)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改革試點公立醫院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七)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不按照規定執行藥品加價率政策的行為;(八)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九)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十)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制度的行為。

  發改委表示,價格主管部門將嚴格依法行政,依據《行政處罰法》、《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大對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於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特別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嚴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同時,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把藥品價格違法行為列入價格誠信記錄,並根據相關規定把藥品生産經營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列入藥品集中採購不良記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相關企業産品入圍資格,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任何産品集中採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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