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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領域成偽劣重災區 大案頻發金額最高近兩億

  • 發佈時間:2014-10-09 17:29:18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戎明昌 陳捷生  責任編輯:孔彬彬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專題發佈《廣東法院打擊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詳盡解讀了近5年來我省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點、現狀和所存在的問題。

  白皮書透露,廣東法院依法打擊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近5年來,共受理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一審案件2067件,給予刑事處罰的3230人;涉案總額年均達4億元,其中,藥品領域成為了偽劣的“重災區”,幾乎佔了受理案件的一半。

  廣東高院副院長王勇表示,廣東法院將嚴把法律關和證據關,做到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審結,依法懲處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分子,確保該類案件審理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現狀

  大要案頻發金額最高近兩億

  白皮書對近5年來廣東法院受理的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進行了統計,數據顯示,共受理一審案件2067件,審結2030件,結案率為98.21%,判決生效的被告人3270人,其中,給予刑事處罰的3230人,處刑率為98.78%。

  其中,2009年深圳中院一審的華傑、吳夏等7人生産假冒國外註冊商標的藥品在境內銷售,涉及9個罪名,涉案金額高達1.9億元,創下了廣東法院審結個案涉案金額最高記錄。此案主犯華傑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附加驅逐出境;2010年汕尾中院一審的林錦瑞、林文聰等33人生産、銷售偽劣産品一案,涉案金額達6192萬元;2012年潮州中院一審的唐祿淞生産銷售偽劣産品一案,涉案金額高達7169萬元。

  白皮書還列舉了諸如“瘦肉精案”“毒臘腸案”“毒粉條案”“毒麵粉”等多起危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大要案。其中,被告人蔣流清、陳紅英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餵養生豬,涉案生豬約550頭,主犯蔣流清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羅祥生、羅建明等4人在生産粉條時添加工業石蠟、墨汁等添加劑,涉案粉條共計11萬餘公斤,主犯羅祥生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萬元。

  藥品領域偽劣案佔比近一半

  白皮書透露,偽劣商品品種多,涉及消費者的衣食住行各個方面。其中,藥品領域佔49.14%;煙草領域佔25.53%;食品領域佔15.73%;家用電器及數位産品領域佔2.13%;日用消費品領域佔1.45%;農資化肥領域佔1.38%;交通運輸領域佔1.17%;美容保健領域佔1.04%;工業設備領域佔0.97%;建築材料領域佔0.9%;特種設備領域佔0.35%;消防用品領域佔0.14%;醫用器材領域佔0.07%。白皮書同時稱,多數偽劣商品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生産生活,如被告人張炫、杜平等17人非法銷售偽劣保健美容産品,涉案金額達300多萬元,被害人多達幾十人,主犯張炫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佛山市金兌靜電粉塵設備廠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産品案中,涉案偽劣真空木紋熱轉印設備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後果。

  白皮書還專門對近年來珠三角地區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在假藥案件中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顯示,2009年至2013年間,珠三角地區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在假藥案件中的比重較大:珠海市兩級法院共審理銷售假藥案件14件,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8件,佔57.14%;中山市兩級法院共審理銷售假藥案件32件,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14件,佔43.75%;深圳市兩級法院共審理銷售假藥案件382件,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72件,佔18.85%。

  問題

  品質鑒定意見成斷案“掣肘”

  白皮書還列舉了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題。比如,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使用工業鹽水製造醬油,而品質鑒定意見僅反映檢出亞硝酸鹽成分,既未説明該亞硝酸鹽成分是否為工業鹽水,樣品是否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亦未説明樣品是否屬於有毒、有害食品。審判人員據此難以判斷送檢産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否對人身、財産存在危險及危險的程度,不利於案件定罪量刑;比如,部分案件中,涉案偽劣産品的品質鑒定還存在鑒定機構無法定資質條件,送檢樣品未能證明即為本案涉案物品,涉案偽劣産品有多種型號但只鑒定部分型號,未予全部鑒定等問題,給審判機關對案件的準確定性帶來困難。

  針對上述問題,白皮書提出了兩條規範建議:一是有關部門及時下發各類商品鑒定機構名錄,解決實踐中部分産品鑒定機構不明的問題。二是進一步規範出具鑒定意見。一方面將假冒偽劣商品品質鑒定從純技術性分析轉變為鑒定是否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技術性、專門性分析,能夠對商品的真偽,對商品是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否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對人身、財産安全存在何種程度的危險等提出明確的意見,真正起到有針對性地輔助審判的作用;另一方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於鑒定檢材、對象、主體、程式、方法及鑒定意見形式要件等方面的要求,做到形式完備,要件齊全,程式合法,意見明確。

  尋策

  司法建議助力“源頭打擊”

  筆者留意到,白皮書介紹了廣東法院通過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來促進和規範市場監管體系。以2013年司法建議為例,2013年全省法院共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15篇,內容主要還是涉及對民眾健康安全影響最大最廣泛、民眾最為關心的食品、藥品等領域。如,梅州中院《關於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從源頭保障豬肉食品安全的司法建議》發出後,市政府主要領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職能部門主動作為,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市畜牧獸醫局專門召開局班子會議,派出工作組趕赴各縣(市、區)指導督促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市經信局有關領導到梅州中院反饋採取的措施和相關工作情況;市政府、市畜牧獸醫局亦在收到司法建議書後回函反饋。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關於食品藥品安全的司法建議發出後,白雲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高度重視,迅速採取行動並復函介紹了餐飲服務監管和保健食品監管兩大重點領域的基本情況、做法、成效、存在問題和困難,並提出了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對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勇:

  依法從重懲處罪行嚴重犯罪分子

  南方日報: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翻新,手法日漸隱蔽,我們應當如何更好地實現“源頭打擊”?

  王勇:針對犯罪手段日趨隱蔽、智慧的特點及主犯歸案少的情況,為進一步有效遏制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實現更高效的源頭打擊,我們必須注重綜合治理,對生産、銷售偽劣商品行為實施有效監管: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應著力對該類犯罪進行源頭打擊,通過經常性排查,搜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線索,重點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出資者、主要生産者和主要銷售者。行政執法部門還需注重生産經營企業監管、市場巡查、進出口貨物監管、物流監管、城市出租屋管理,堅決取締無證生産經營行為,從生産、銷售、流通各個環節防止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發生和蔓延。

  南方日報:廣東法院將如何更有效地打擊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王勇:廣東法院一直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從重懲處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對給社會經濟發展 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主犯,我們的態度是一貫的,那就是“堅持用足法律,依法嚴懲,絕不姑息”。

  同時,我們還將積極發揮司法對加強社會治理、市場規範的法治規製作用,堅持能動司法,進一步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通過加大司法建議力度,對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中隱藏的體制機制、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圍繞如何促進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就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的建立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向黨委、人大、政府建言獻策。

  制售假犯罪七大特點

  1.偽劣商品品種多,涉民生領域廣。涉案偽劣商品品種包括食品、藥品、煙草、農資化肥、家用電器、日用消費品、汽車用品等,囊括了消費者的衣食住行用。

  2.生産、銷售偽劣商品同時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案件比重較大,佔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的29.03%,達600件。

  3.生産、銷售偽劣商品共同犯罪比重較大,團夥作案和跨地區作案趨勢明顯。共同犯罪378件,佔該類案件的26.09%;共同犯罪手段以家庭作坊式向産、供、銷一體化發展,涉眾型團夥作案和跨地區作案趨勢明顯。

  4.有針對性選擇作案地點和借助網際網路、新興物流業銷售,作案手段更為隱蔽。

  5.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比重較大。該類案件近年比重不斷上升,珠三角地區尤為明顯。

  6.涉案金額大。近5年的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涉案總額年均在4億元左右。從個案看,涉案金額超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

  7.涉案人員文化程度較低,外來人口占相當比例;涉案人員年齡主要在30歲至45歲之間,部分案件亦有未成年人參與。

  典型案例

  案例1

  生産“出口假藥”主犯獲刑無期

  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華傑、吳夏等向張學勝等多人提供假藥樣品,由張學勝等多人分別組織生産假藥。張學勝等多人未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和“XENICAL”、“萬艾可(VIAGRA)”、“CIALIS”和“LIPITOR”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生産帶有與上述註冊商標相同的藥品,並將藥品銷售給華傑、吳夏。華傑、吳夏購得上述藥品後,指使李康蘭等人進行質檢、分裝藥品,將藥品銷往境外。

  經鑒定,被告人華傑、吳夏等參與生産、銷售偽劣産品價值人民幣189780539元。

  經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華傑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附加驅逐出境;判處被告人吳夏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0萬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人民幣2000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華傑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案例2

  生産“毒粉面”主犯獲刑八年

  201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羅祥生、羅建明等人設立生産偽劣粉條的窩點,購買製造粉條的機器、原料、添加劑,共生産、銷售不合格的“純紅薯粉”和“珍珠粉”19286.5公斤,銷售金額人民幣73288.7元。其中,“純紅薯粉”以玉米澱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工業石蠟、墨汁、檸檬黃等進行生産;“珍珠粉”以玉米澱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工業石蠟等進行生産。

  2010年12月24日,羅祥生因上述窩點無營業執照兩次被工商部門查處,遂糾集被告人譚滿娥共同出資註冊成立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羅建明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至4月,羅祥生、羅建明在祥明公司內組織工人繼續以上述方式生産、銷售偽劣“純紅薯粉”、“珍珠粉”共計110982.25公斤,銷售金額人民幣455598元。綜上,羅祥生、羅建明等人生産、銷售偽劣粉條共計136908.75公斤,銷售金額為人民幣528886.7元,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5232元。

  經審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羅祥生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羅建明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7萬元;其餘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羅祥生等人不服,提出上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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