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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煙遭質疑:與20年前比沒有進步

  • 發佈時間:2014-09-16 16:02:53  來源:健康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近日,《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下稱修改稿)在北京市政協官方網站公示。公示一齣,控煙界一片譁然。“相比此前市政府提交市人大的原稿,修改稿存在明顯倒退。”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説。

  恐成特權保護傘

  倒退,主要體現在修改稿的第九條。

  吳宜群説,原稿中的表述是“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而修改稿的第九條則變為“公共場所、共用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具備獨立通風系統條件的,可以設置可吸煙客房;不具備獨立通風系統條件或不設置可吸煙客房的,應當全面禁止吸煙。機場的隔離候機區域可以設置具有獨立通風系統的吸煙室”。

  “修改稿第九條存在三方面問題。”吳宜群説,“共用工作場所”首當其衝。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在其初步修改意見説明中稱: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提出,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循序漸進的控煙工作思路,在不侵害他人健康權益的前提下,對室內工作場所分類管理,將禁止吸煙的室內工作場所限定為“共用的工作場所”。

  在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看來,這個解釋“站不住腳”。王克安表示,共用工作場所禁止吸煙,也就是説非共用的工作場所允許吸煙。而非共用部分,即使是一人的辦公室也是有人進出辦事的,這些人也會受到二手煙的侵害。二手煙可以從吸煙的房間通過門的開闔污染其他空間,例如走廊、過道、相鄰的房間等。如果一人辦公室與其他房間共用空調或通風系統,則會通過空調或通風系統污染到其他禁止吸煙的空間。

  更為重要的是,在“工作場所”前加上“共用”一詞,極可能使之成為特權的保護傘。吳宜群説,非共用工作場所顯然是指一人使用的辦公室,有資格使用單人辦公室的人,都是單位中的領導或高層,“這會在全社會各個領域製造領導與普通員工之間的不平等和矛盾,特別是在公眾與政府官員之間”。

  吳宜群説,單位領導層要求員工上班時間不能室內吸煙,卻可以在自己的辦公室內隨便吸煙,如此雙重標準,將使得條例難以落實。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把黨政機關建設成無煙機關,因此修改稿是與兩辦通知對立的。

  中國控煙協會副會長楊功煥也表示,由於修改稿沒有為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提供定義,那麼,學校是公共場所還是工作場所呢?如果是工作場所的話,學校裏享有單獨辦公室的老師也是可以吸煙的,這不僅會使到老師辦公室的學生受二手煙危害,也會給學生帶來負面影響。

  “與20年前比沒有進步”

  允許在賓館和機場吸煙,是第九條被詬病的另外兩點。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在其初步修改意見説明中指出,“從實際操作上來説,禁煙場所範圍過大容易削弱法規的可操作性,影響實施效果,應當按照《公約》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合理劃定禁止吸煙的範圍,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無煙環境的建設。”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王青斌教授表示,酒店客房、機場、車站設置吸煙區(室),是北京市乃至全國多年前就已經採取的措施。北京市早在1995年就由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規定一系列公共場所內全面或部分禁止吸煙。

  “如果2014年制定的新法不改變,則與20年前比沒有進步。”王青斌説,科學實驗已證明,防止二手煙危害,只有在特定空間內完全禁止吸煙這一個辦法。

  針對有人提出的“國際機場不讓吸煙,轉機的人會受不了”的説法,王青斌説:“實踐證明並非如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要求機場全面禁止吸煙,不得設立吸煙室,如倫敦、芝加哥、洛杉磯、馬德里等。”

  王青斌強調,國內近幾年進行控煙立法的城市(如哈爾濱、青島、深圳、長春等),都沒有給賓館、機場和工作場所任何照顧,北京作為首都,沒有理由落後於上述城市。

  諸多概念仍須明確

  楊功煥表示,除了第九條存在的問題,修改稿還應對“吸煙”“工作場所”“公共場所”等概念進行定義。比如,很多人對“吸煙”的概念存在誤解,並不把點燃捲煙但不吸的行為看做是吸煙,如果在立法上不界定吸煙的話,就會導致在實踐中只把正在做吸進呼出動作的視作吸煙行為,而夾著已燃捲煙和把已燃捲煙放在面前桌子上的行為不是吸煙行為,從而允許二手煙的存在。

  另外,修改稿是用概括的方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為了便於公眾理解,同時切實遵守法定義務,非常有必要對室內公共場所和室內工作場所做一個定義。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把“室內”定義為:有頂棚和遮蔽,一處或多處墻壁或側面環繞的任何空間,而不論頂部、墻壁或側面使用了何種物料,也不論該結構是永久的還是臨時的;把“公共場所”定義為“公眾可以進入的所有場所,或供集體使用的場所,無論其所有權或進入權”;把“工作場所”定義為“公眾在其就業或工作期間使用的任何場所,不僅包括有償工作,還包括志願工作,不僅包括進行工作的場所,還包括就業期間使用的附屬或關聯場所,例如走廊、電梯、大廳、洗手間、休息室、餐廳、工棚和臨時建築,以及工作期間使用的車輛”。

  楊功煥表示,考慮到有效保護人們不受二手煙危害以及北京的實際情況,建議把“室內”界定為“有頂棚和兩面圍墻環繞的空間”; 把“公共場所”界定為“公眾可以進入以及供集體使用的場所”;把“工作場所”定義為“公眾在其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在9月底對修改稿進行第二次審議。“北京控煙對全國有很強的示範效應,希望在二審時能對一審中存在的問題作出更正。”吳宜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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