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個實驗室強制性放射衛生標準出臺
- 發佈時間:2014-12-09 09:17:57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孔彬彬
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這是我國首次出臺實驗室強制性放射衛生標準。
核與放射性同位素技術是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不可或缺與替代的先進的實驗手段,實驗室的放射防護與安全必須引起重視。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我國醫學與生物學實驗水準與國際同行差距越來越小,越來越多的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開始了核與放射性同位素技術在相關研究中的應用,但目前我國還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放射衛生標準。在此背景下,我國出臺該標準,以保障實驗人員、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放射衛生防護的一般原則、實驗室的防護要求、操作的安全防護要求、放射防護監測和個人監測要求、放射性廢物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儲存與保管等內容。
附:衛生行業標準《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解讀
1、標準制定背景
核與放射性同位素技術是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不可或缺與替代的先進的實驗手段,實驗室的放射防護與安全必須引起重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在使用放射源時要防止相關的放射性污染,産生的放射性廢棄物要有嚴格的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也明確要求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與場所要有嚴格的安全操作規則,要制定符合要求的放射防護管理制度。《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中多次提到非密封源使用的防護安全與管理要求,但是其內容十分有限。《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規定》(GB11930-2010)是專門為操作非密封源制定的防護規定,但其中沒有涉及在醫學生物學實驗中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極有可能存在的生物與化學污染情況及具體處理辦法。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我國醫學與生物學實驗水準與國際同行差距越來越小,越來越多的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開始了核與放射性同位素技術在相關研究中應用,但目前我國還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放射衛生標準。為了保障實驗人員、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有必要制定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放射衛生防護標準,以規範開展核與放射性同位素技術的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的建築設計與佈局,制定放射性實驗操作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放射性試劑的存放要求、放射性廢棄物收集暫存要求以及實驗室的放射衛生防護監測要求,保證核與放射性同位素在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使用。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類似的專門標準,但在許多防護標準中有章節涉及到類似的內容,如IAEA出版物40號《核醫學應用的輻射安全標準》和安全導則No.RS-G-1.5《電離輻射醫療照射的輻射防護》,多次提及對操作非密封源場所的安全與防護要求以及對生物源性危險的預防;IAEA安全導則第WS-G-2.7號《放射性物質在醫療、工業、農業、研究和教學應用中産生的廢物的管理》則有不少篇幅描述了在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同時要兼顧其中的生物傳染性和化學危害。
2、主要依據
本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規定》(GB11930-2010),並充分考慮了醫學生物學實驗研究的特性,同時吸納了IAEA出版物40號《核醫學應用的輻射安全標準》和安全導則No.RS-G-1.5《電離輻射醫療照射的輻射防護》及IAEA安全導則第WS-G-2.7號《放射性物質在醫療、工業、農業、研究和教學應用中産生的廢物的管理》中相關內容與技術措施中有益部分。遵從《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的原則,在其原則精神的指導下,進一步明確醫學生物學實驗室操作非密封源的安全要求與防護措施及管理目標。標準制定過程中廣泛地徵求了國內同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3、標準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目前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這類實驗室大部分是丙級放射性實驗室,少數是乙級實驗室,尚無甲級實驗室,但考慮到今後的發展,還是對甲級實驗室提出了防護要求。本標準是對《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規定》(GB11930-2010)的補充。
4、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放射衛生防護的一般原則、實驗室的防護要求、操作的安全防護要求、放射防護監測和個人監測要求、放射性廢物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儲存與保管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