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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醫患關係實質上是法律關係

  • 發佈時間:2015-06-23 09:38:5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張慎思  責任編輯:朱苑楨

  近年來,醫患關係始終是一個熱點話題。每每出現一些令人扼腕的極端案例,總會聽到各種聲音:醫者的抗議、患者的不平、相關部門的處置以及整個社會對道德水準滑坡的痛心和對建立良好醫患關係一而再的呼喚。

  最近筆者的一位朋友讓幫忙翻譯一些美國中學的入學文件,其中一封學校健康中心(大致相當於我們的醫務室)的來函,讓筆者頗生感慨。這封信的主要內容,簡言之就是告知新生:我們如何做病人。讀著這封信函,沉下心來認真地想了一想:從小到大,有誰告訴過我們如何做病人嗎?抑或在哪個環節我們接受過關於良性、恰當的醫患關係的指導嗎?

  這封信函的正面是告知家長一件事:離學校10英里左右,有個核電站。學校特別提醒家長注意,並請求獲得允許,在緊急情況下(即核泄漏,信裏同時強調幾乎不可能),讓學生服用一種碘鉀藥物以預防核泄漏可能導致的甲狀腺癌;同時告知這是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推薦的有效預防方法,且極端安全,只有極少數對鉀過敏的人不推薦使用。最後,學校要求如果不同意,則請書面回復。

  核電站,聽起來挺嚇人。但如果能以一種透明、科學的態度和方式來處理,並且給人以選擇權,矛盾自會消弭在未起之時。資訊對等、彼此尊重,這應該是任何良性醫患關係的基礎。

  在信函的背面,則是寫給孩子們的,學校的規則清晰地寫在那裏,莊重地告訴學生們:我們如何做患者?我們如何去就診?作為患者,我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比如,作為患者,你擁有如下的權利:

  1.有權受到有尊嚴和尊重的對待;

  2.有權得到健康中心及時的回應,在有空位的情況下,為你提供及時的服務、評估和參考意見;

  3.有權確信你的隱私將得到保護和尊重,使你可以坦率地告知醫務人員你的病史和你的危險行為;

  4.有權期待你的隱私保護將貫穿檢查、治療、討論和諮詢的醫療過程始終;

  5.有權知道完整的醫療資訊至可知的程度,包括診斷、治療和預測全過程至合理的、你所能理解的程度;

  6.有權拒絕依法認定的過度治療,並被告知治療的後果;

  7.有權知道你所有醫療費用的資訊,尤其是哪些服務將産生額外費用。

  當然,作為患者,你也有相應的義務,比如:

  1.請禮貌對待和尊重健康中心的醫護人員和其他患者;

  2.請遵守健康中心的各項規章(工作人員也會為你仔細講解),並請遵照規章,就醫時舉止適當;

  3.請提供你健康和病狀的全部資訊,以便我們提供恰當的治療;

  4.請提出你的疑問和關注,如果你對處方和治療有任何不解;

  5.不要把屬於你的藥給任何其他人。

  關於第5點,稍微多説一點。原文中“不要”兩字做了加重,意味著任何一個學生不得把任何自己的藥品給別的學生吃。比如,中國學生愛助人為樂,看到某位同學感冒了,常會主動説:我這裡有感冒藥,你拿去吃吧,省得看醫生了。殊不知這是好心辦壞事,一個不具專業資格的人是不能隨便給別人藥吃的,否則將惹來大麻煩。

  這樣的一些規定,並沒有超出我們能預想的範圍,但是當它以一種白紙黑字的形式,嚴肅又嚴謹地宣示為一種規則時,是不是有一種不一樣的感覺?在這樣一種規則下長大的孩子,會把“有權受到有尊嚴和尊重的對待”記在心裏,更會恪守“禮貌地對待和尊重醫護人員和其他患者”。一個社會良性醫患關係的根基潛移默化地根植于這些未來的公民中間。

  而隨信函附寄而來的,還有一張學校所在州的法令節選:《患者權利憲章》(××州××號法令)。雖然從事法治報道多年,恕筆者孤陋寡聞,我還是第一次見識到患者權利憲章!《憲章》開宗明義:“患者必須被認真、尊敬地對待,並充分尊重他的尊嚴和隱私。”記憶中不曾有過這樣鄭重其事地被告知:作為病人,我理應被認真和有尊嚴地對待——而且,還是以憲章的形式!

  《憲章》中提到的患者權利還包括:患者必須被全面地告知作為患者的權利和責任,這種告知可以是口頭的和書面的,除了急診,在登記就診時就應被告知。當患者缺乏認知能力判斷時,需由一個他/她法律上的代表代為簽字;患者在登記就診時,必須以他/她能理解的語言書面告知一切將包括和不包括的服務,包括不被醫療保險覆蓋的服務。其他的細節化規定還有:

  患者的醫療資訊被認為是他/她的個人財産,當他/她要求複製這些資訊,除有法律禁止的之外,都將被允許;每一個患者都有權要求對他/她個人的醫療資訊,包括儲存在診所和電子數據庫裏的進行保密;

  當一個患者經醫生認定不能認知他/他的狀況時,未成年人由他/她的父母、有伴侶者由他/她的伴侶、成年人由他/她的近親作為他/她的代表,主張和行使權利;

  任何患者都不應因其種族、膚色、信仰、原始國籍、性別、年紀、婚姻狀況、性取向、殘疾和醫療費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受到不同對待;

  還有些在我們看來,實在有點“高大上”的權利,比如:已婚者同時生病住院,如果醫學上允許,二人有權要求同住一個房間;再如,患者可以自由挑選自己同病房的室友,只要從健康和安全的角度考量是允許的,及不損害其他病人的利益。這在我們這個醫療資源依然緊缺且不均衡的地方,患者實現這樣以人為本的權利恐怕還要假以時日。

  《憲章》另一個讓人印象深刻的規定是:“每一個患者在整個醫療過程的全程都將被鼓勵和協助去行使他/她作為患者、同時也作為公民的權利,且不會因此受到任何的限制、威脅和報復。患者被鼓勵去充分表達他/她的痛苦和不滿,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促成政策層面的改變”。

  言及醫患關係,我們一直在歌頌白衣天使的崇高,一直在倡導善良風尚的回歸,一直在呼喚社會正能量的張揚。然而,醫患關係説到底,實質上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醫者還是患者,當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以一種法律的形式,循著法律的路徑行進時,也許醫患關係才真正走上了一條看似冷峻卻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良性發展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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