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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藥品打假莫忽視虛假廣告的治理

  • 發佈時間:2014-09-15 13:40:52  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蘆 葦  責任編輯:孔彬彬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法分子的制售假藥行為也逐漸轉戰網路,做起了線下線上同時售假的“生意”。縱觀已經查處的網售假藥案,筆者發現這樣一個流程:生産(非法渠道購進)假藥——在媒介打廣告(虛假)——獲取患者(客戶)訂單——快遞郵寄假藥——回收貨款牟利。在這個售假流程中,在媒介打廣告是違法行為得逞的關鍵環節。因此,監管部門在嚴打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絕對不能忽視虛假藥品廣告的規範治理。

  從廣告性質來看,虛假藥品廣告,不僅誤導消費者的購藥選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有可能貽誤患者病情,危害身體健康。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銷售假藥過程中,不法分子發佈在媒介上的廣告大都是借用一些科研機構的頭銜和專家名號,誇大假藥療效,以絕對有效、無效退款等“保證”誘騙消費者“上鉤”。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對此做了規定,明確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修訂草案加大了懲處力度,明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或者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法律修訂彌補了遭公眾詬病已久的“違法廣告處罰力度輕、威懾力不夠”的缺陷,然而,法律的制定與落實到位還有一段距離,如此罰則是否走樣?能否杜絕日漸猖獗的違法藥品廣告,還有待實踐檢驗。筆者認為,要想根治違法藥品廣告,健全法律制度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還需從藥品廣告監管機制上“動手術”。

  根據《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律規定,目前,我國藥品廣告實行審批、監測、處罰三權分離,即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審批,市、縣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監測,工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監督和處罰。基層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藥品廣告後逐級上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最多只能採取暫停銷售違法廣告藥品的行政強制措施。如果要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就必須移送工商部門,由於部門銜接問題,極易導致證據滅失,不法分子逃避處罰。如果能將這三種權力集于一個部門或者賦予藥品監管部門一定的廣告處罰權,那麼將會大大提高藥品廣告監管效能。遺憾的是這一點《廣告法(修訂草案)》中並未涉及,希望在《藥品管理法》修訂中有所體現。

  此外,隨著廣告發佈載體的多元化(從以前的電視、報紙到如今的網站、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現有的藥品廣告監管模式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從當前各地監管部門發佈的違法藥品廣告公告來看,監測重點幾乎都是電視和報紙上發佈的藥品廣告,涉及網站等新媒體的很少。因為針對電視和報紙而言,監管部門有一套成熟的監測體系,很容易發現違法藥品廣告。而對於網站等新媒體而言,一是技術性強、數量廣,在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難以做到全面監測;二是網站等新媒體開通、關閉的隨意性較強,伺服器地址不固定,即使監測到違法藥品廣告也很難實施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廣告監管已經不單單是工商部門的事了。工商、廣電、工信、藥品監管和網路管理等部門都應發揮自己的職能和優勢,加強部門協作,形成藥品廣告監管合力,以應對廣告載體不斷變化而出現的廣告監管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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