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駕考制度全面改革 小型汽車駕照將可自學直考
- 發佈時間:2015-12-11 07:15:08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小型汽車駕考將進行多項重大改革,未來不再強制要求到駕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自學後可以直接考取駕照。昨天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發佈了《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意見》(下稱《意見》),不僅針對需要考取駕照的個人出臺多項改革措施,對駕校、教練,包括監督、問責也都推出了新舉措。
關鍵詞一:學員
有條件的自學後可直接考試
可到指定訓練場所自學 但需隨車人員指導
《意見》對需要考取駕照的人而言意義重大,從約車到學習、考試的整個流程都有改革。
此次改革最大的變化就是不再強制要求個人必須到駕校學習,有條件的可以在家自學直考,不過只針對非經營性的小汽車駕駛人,而如計程車司機的培訓,還應到專業機構進行。
當然,自學直考需要一定條件。
首先是學習車輛,需學員自備,並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包括副制動裝置、輔助後視鏡等,同時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必須合格,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保險。自學還需要有隨車人員指導,功能類似駕校的教練,對隨車指導人員也有要求,包括取得相應或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無吸毒記錄,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
自學的路線、時間也要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進行,訓練現場會有顯著標識標牌。自學人員上路學習駕駛前必須通過科目一考試,並且要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上路訓練車輛必須放置、粘貼同一樣式的學車專用標識,警示社會車輛避讓。
一旦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違法行為或造成事故,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如果沒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等私自上路訓練,視為無證駕駛依法處罰。雖然是自學,但考試標準不降低,考試要求不放鬆。
上一學時課繳納一學時費用 將建立統一考試預約服務平臺
《意見》的另一大亮點就是改變以往駕校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措施。也就是説學員參加一個學時的培訓,向駕校繳納一個學時的培訓費用。這樣做可以增強學員在培訓過程中的話語權,也能避免駕校將一次性預收的培訓費用挪作他用,切實保護學員的資金安全。
此外,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試點學員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不僅日常訓練可以自主預約,考試也可以自主報考。將建立統一的考試預約服務平臺,提供網際網路、電話、窗口等多種報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訓後可按規定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考試場地,改變完全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做法。公安機關按照報考或約考時間先後順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試。申請人在兩個月內預約不上考試的,可以選擇省內任意其他地市參加科目二場地駕駛和科目三道路駕駛考試。
此外,還將推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性預約、連續考試,同時調整小型汽車夜間考試方式,未來不再有“夜考”,全部改為在白天用模擬燈光考試。
老齡駕駛人每年體檢起始年齡60歲變70歲 允許全國範圍內異地補換領駕駛證
對於已有駕照的駕駛員,此次也有多項改革措施推出。
將建立駕駛人分類體檢制度,根據準駕車型設定不同的體檢標準,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要求,簡化、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身體檢查項目和方法。針對我國老齡人口健康狀況漸優的情況,將老齡駕駛人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的起始年齡由60周歲調整為70周歲。對未提交體檢證明被登出駕駛證的駕駛人,按規定體檢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對於人戶分離導致駕駛證異地申領和審驗困難的情況,此次改革將放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限制,考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學習培訓、報名考試、領取駕駛證,滿足流動人口申領駕駛證的需求。
同時允許在全國範圍內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參加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
駕駛證被登出等有駕駛經歷的人員,年齡、身體條件等符合重新申領駕駛證法定條件的,可以不經學習直接申請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後予以核發駕駛證,但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
未來將有更多殘疾人可考取駕照。將研究制定單眼視力障礙人員駕車視力檢測標準、上肢殘疾人駕車加裝輔助裝置等規定,適時放寬單眼視力障礙群體、上肢殘疾人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的條件。
數據
截至今年11月底,我國駕照持有人已達3.2億,位居世界第一,每年新增3000多萬駕駛人,預計2020年將達到4.7億。這其中,拿著駕照會開車的司機當然是大多數,可拿著駕照不會開車的司機也大有人在。
關鍵詞二:考試
考試員和考生資訊相互遮罩
對於易滋生腐敗的約考環節,此次從制度上進行了改革。
考試將由電腦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實現考試員和考生資訊、駕駛培訓機構資訊相互遮罩,杜絕人為操作,堵住現存漏洞。
考後將當場公佈考試成績,在考場、辦事大廳等場所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有權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實行考場開放,公佈場地設施佈局、考試流程和路線,允許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環境,避免考後人為改動成績。
同時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完善考試音視頻、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系統等監管手段,推行考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對考試過程、考試數據實時監控和事後倒查。
目前存在的部分國家機關和駕校的利益鏈也將斬斷,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駕校。
禁止公安交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經營或者參與經營駕校。
關鍵詞三:駕校
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不可擔任教練員
駕校市場將更放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準入,不得增設任何額外條件。
此外,駕校的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資訊將被披露,推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資訊共用和公開。向社會公佈駕駛培訓機構培訓品質情況以及考試合格率、學員投訴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資訊,引導學員選擇品質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
如發現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將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
此次《意見》對教練員也提出了道德和能力的要求。從業務角度而言,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的人員擔任教練;從道德角度而言,不得聘用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教練應該是駕駛和教學經驗豐富、安全文明駕駛素質高的駕駛人。
對於學員投訴多、培訓品質和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嚴格考核和退出機制。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教練員隊伍的素質和教學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