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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瓊瑤勝於正案:讓侵權盜版者付出代價

  • 發佈時間:2014-12-29 07: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瓊瑤告于正案受到廣泛關注,是積蓄已久而爆發的一次集體聲討,説明大眾對於侵權盜版行為深惡痛絕。要想方設法讓侵權者付出代價,為侵權行為“埋單”

  作家瓊瑤起訴編劇于正等侵害著作權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宣判,于正被判公開道歉,四被告停止對《宮鎖連城》的複製、傳播和發行,五被告共計賠償500萬元。某門戶網站針對該消息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94%的網友投票表示:該案“大快人心!抄襲應該受到應有懲罰!”

  筆者認為,瓊瑤告于正案受到如此關注,不僅僅在於名人效應,更是積蓄已久而爆發的一次集體聲討,説明大眾對於侵權盜版行為深惡痛絕。讓侵權者為侵權行為付出代價,已形成廣泛的社會共識。不過,在這件事情上,除了一時的情緒宣泄,還應有3個方面值得反思。

  首先,包括文學作品維權在內的智慧財産權案件並不是個案,卻每每令優秀律師都望而卻步,主要原因在於維權成本高。以編劇維權為例,在我國《著作權法》判定著作權侵權的4個條件中,侵權人有機會接觸權利人的作品且涉嫌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是一條重要的“量尺”。而判斷作品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則要從兩作品構成雷同部分的百分比和作品的表達方式是否有限這兩方面來考慮。由於《著作權法》的“保護點”在表達方式而非故事內核,且傾向於依靠外在文字形式作出判斷,所以當抄襲者將人物改名換姓、情節拼接搭湊後,會令權利人舉證變得繁瑣而困難。

  一方面是侵權者近乎為零的侵權成本,另一方面原創者需投入大量成本去蒐集證據,長此以往,原創者的時間精力被大量耗損,最終往往因“耗不過”而選擇放棄,惡性迴圈反而進一步助長了侵權者的氣焰。因此,如何簡化維權程式、降低維權成本,讓侵權者心有所忌,仍需各部門共同出招。

  其次,對侵權者判賠數額低和判賠標準不統一,也是目前著作權賠償普遍存在的問題之一。由於著作權具有無形財産的屬性,侵權者在不同時空以不同方式侵權使用,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也會不同。若簡單依靠市場平均價格作為判賠標準,或也有違著作權自身存在的規律。如判罰金額遠低於侵權者的侵權收入所得,也容易誤導其産生“罰了白罰”的想法和繼續侵權的行為,有損法律的威懾力。因此,在認定侵權行為後,在確定損失賠償標準和限度時還需“細算賬”,讓侵權者知錯悔改,下不為例。

  此外,如何應對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帶來的挑戰,對版權在內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來説,也是一個重要課題。近年來,隨著《著作權法》的出臺和“劍網行動”等一系列打擊侵權盜版專項治理行動的推進,我國的版權保護環境已得到很大改善。不容忽視的是,在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迅速普及的大背景下,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侵權行為不但從“線下”蔓延到“線上”,無論手法還是渠道都與以前不同,如移動轉碼侵權、聚合類盜鏈侵權、利用P2P技術侵權、開放平臺客戶端軟體侵權等。這些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目前尚存爭議,亟待業內外迅速統一認識,確保法律統一適用,讓“線上”、“線下”的侵權者都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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