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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公告:取消礦泉水銷售註冊登記

  • 發佈時間:2014-10-08 09:51: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取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礦泉水註冊登記是《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中提出的明確要求。據此,國土資源部近日發佈公告,決定取消該部下發的相關通知,取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註冊登記。

  2003年,國土資源部曾發佈《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和《關於做好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國土資環函[2003]66號)。通知提出,凡在我國領域及管轄的海域內賦存的礦泉水,在開發利用之前,均應依照通知要求進行註冊登記。國土資源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針對國務院作出取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註冊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宣佈廢止《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和《關於做好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國土資環函[2003]66號);同時取消“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及其鑒定工作,停止使用“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專用章。

  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礦産資源法》及有關規定,依據本省實際,切實加強礦泉水資源的勘查、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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