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7日退貨處罰年內實施 阿裏、京東等提整改報告
- 發佈時間:2014-09-15 15:28:48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馬巾坷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3月15日正式實施,今天上午,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通報新《消法》實施半年情況。據統計,今年1至8月,全國工商系統共處理消費投訴73.6萬件,辦結67.3萬件,受理消費者舉報15萬多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9.27億元。根據中消協相關調查,半年來消費者對新《消法》重要條款的認知度從年初的76.4%上升到目前的83.19%。
工商總局與10家電商企業“約法三章”
國家工商總局消保局局長楊紅燦介紹説,新《消法》頒布之後,總局制定出臺了《流通領域商品品質抽查檢驗辦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等3個配套規章,與新《消法》同步實施。並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律師等,圍繞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研討,起草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預付式消費、七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欺詐消費者行為以及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據悉,之前被工商總局、消協約談的阿里巴巴、京東、1號店、噹噹網、中糧我買網、凡客誠品、亞馬遜、聚美優品等10家電商,目前已針對“7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具體執行標準,向工商總局遞交了整改報告。
工商總局要求與這些電商企業“約法三章”:一是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對於排除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都要説明理由、明確標注,為什麼不適用的理由要合理、合法,標注要落到每件具體的商品上,在消費者購物的過程中必須要有“一對一”的確認環節;二是明確“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為查驗商品而拆開外包裝的情況絕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三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切實履行自身責任,確保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在平臺上所有角落都能得到落實。
楊紅燦透露,下一步,工商總局將研究制訂《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促進新《消法》實施到位。同時推進商品品質監管知識庫、商品品質監測數據庫、消費侵權案件數據庫的應用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消費維權現代化水準。
圍繞消費者關注的熱點難點,工商總局還將會同消協組織及時對重點企業、行業組織進行約談,引導督促行業和經營者自律,全面提升消費維權社會共治,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網購洗衣機 有污漬退貨遭拒
消費者鄢先生在淘寶網上一家名叫“幸福電器城2013”的店家購買了一台洗衣機,收貨後發現洗衣機並非店家所宣傳的“全新洗衣機”,要求退貨遭到店家的拒絕。
鄢先生選購前特意查看了店家的“特色服務”,發現該店家承諾提供“7天無理由退貨服務”,無品質問題買家付運費,有品質問題賣家付運費。可當他收到洗衣機打開後,卻發現洗衣機的內缸上竟有多塊黑乎乎的印跡,用抹布擦拭也無法清理乾淨。不僅如此,洗衣機的外接水管也有明顯使用過的污跡。鄢先生懷疑,這臺洗衣機並非新洗衣機。
消費者要求退貨,但店家堅稱是全新的洗衣機,不同意退貨。鋻於店家既不收貨也不退款,無奈的鄢先生只好申請淘寶客服介入協調,才收到店家退款,但郵寄洗衣機回去花費的180元運費,店家卻沒有返還。
就本案來説,鄢先生收到貨物當天就提出了退貨要求,符合“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即便商品沒有品質問題,店家也無權拒絕,更不應拒收消費者退回的貨物。該淘寶店家還涉嫌欺詐銷售。鄢先生可蒐集相關證據向工商部門、消協組織投訴,如果查實該店家確實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還可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該店家“退一賠三”。
36萬元購蟲草片 索“1+3”賠償
因質疑自己花費36萬餘元所購的藏珀牌冬蟲夏草純粉片欺詐消費者,近日,消費者葉光將該品牌兩款産品舉報至購買地的食藥監局,並表示會依據《消法》要求“退一賠三”。
葉光購買的這兩款蟲草純粉片均由西藏華草堂藥業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生産,價格分別為每盒29999元和每盒12488元,共計184878元。
通過查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葉光發現兩款産品外包裝所印製的許可證號(藏Y2006001號)相關資訊並不存在。他向産品生産廠家所在地的西藏食藥監局電話諮詢,對方答覆稱未發放過此類編號的生産許可證。葉光以所購兩款冬蟲夏草純粉片涉嫌欺詐消費者為由,向食藥監局舉報。
6月20日,葉光來到北京市王府井大街樂天銀泰百貨的藏珀冬蟲夏草純粉片專櫃,又花費近18萬元購買了6盒蟲草片,隨後向北京市食藥監局舉報。葉光表示,此次買假索賠,一方面希望依據《消法》“退一賠三”,另一方面也希望執法部門重視此類産品的生産,儘快規範這一市場,並警示消費者。
如果經營者確實存在欺詐行為,就應該按照《消法》規定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從規範市場秩序的角度來説,不管是否為知假買假,只要消費者買到的商品確實有問題,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據了解,自新《消法》實施以來,還沒有出現過高額索賠案例。葉光也希望此次買假行動,讓更多消費者知道《消法》懲罰性賠償條款,並讓條款真正落到實處。
“促銷價”高過原價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消費者唐先生被一網店“商品6折促銷”的廣告宣傳所吸引,花費280元購買了該網店的一個電腦包。然而,唐先生查閱該網店之前的商品價目表發現,他購買的那款電腦包促銷前價格為240元。唐先生認為該網店有虛假促銷、欺詐消費者之嫌,向工商局投訴。
工商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確認該網店促銷期間電腦包等5件商品價格均高於促銷前的價格。執法人員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規定,進行調解。經協商,商家同意按價款3倍賠償唐先生840元。
住宿時車遭剮擦 賓館賠償修車費
劉先生在某賓館入住時,把車停在該賓館門前。次日,發現該車遭到剮擦,後視鏡損壞。劉先生要求該賓館賠償修車費4000元,賓館不同意,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劉先生投訴到消協。經調解,該賓館賠償劉先生4000元修車費。
消協工作人員指出,這是一起典型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例。新《消法》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劉先生入住該賓館,雙方構成了合同關係,賓館應該對劉先生人身、財産安全提供保障服務。賓館未保護好入住者的財産安全,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