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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限薪令直指行政任命類高管 不會一刀切

  • 發佈時間:2014-08-28 08:33:00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一邊領著百萬年薪,一邊享受著高級別的行政待遇,部分央企負責人這種“左手錢、右手權”的日子有望在新一輪央企薪酬改革中被打破。

  《財經》雜誌一則關於“央企、國有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將削減到現有薪酬的30%左右,削減後不能超過年薪60萬元”的消息引發輿論極大關注。

  一位參與新一輪央企薪酬改革方案設計的人士表示,對部分央企負責人限薪只是此次央企薪酬改革方案的一小部分內容,限薪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公益、壟斷以及行政任命類的央企負責人,對於央企競爭性行業職業經理人仍然要隨行就市,實行市場化的薪酬。

  限薪不會一刀切

  記者獲悉,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審議的《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調整結構、加強監管、調節水平、規範待遇”五方面內容。

  “方案從沒有提出要一刀切,不是所有人的薪酬都會往下砍,也不可能都降到30%。如果央企負責人是沒有官員身份的職業經理人,不會受到這個政策影響,市場是什麼價格就應該給他們什麼價格。”上述人士説。

  此次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與去年初公佈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方向一致,《若干意見》提出,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

  從記者目前了解到的資訊看,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主要體現為,根據不同類型的央企以及不同身份的央企負責人來制定薪酬政策。

  與國有公益、壟斷以及行政任命相關的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可能會成為改革的對象,而央企競爭性行業職業經理人所受影響不大。

  限薪主體已明確

  國資委原副主任邵寧曾經指出,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將使國企向兩個方向集中,未來會逐漸形成兩種不同類型國企:公益型國企和競爭型國企。

  公益型國企具備四個特徵,産品關係到國民經濟發展基本條件;在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壟斷或寡頭競爭;定價機制由政府控制,該類企業自身沒有定價權;以及企業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應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公益型國企在央企層麵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領域的企業。

  《若干意見》還特別強調,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準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上述人士説,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是這次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的方向之一。“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減合理薪酬。”

  此外,《方案》的主體被明確為“中央管理企業”。這説明,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範圍不僅僅包括了國資委監管的113家央企,還擴展到各部委管轄的20余家金融企業以及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100多家非金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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