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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官司打到最高法 排污企業再審申請被駁回

  • 發佈時間:2016-01-22 07:26: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闞楓  責任編輯:吳起龍

  

“天價”環保官司打到最高法排污企業再審申請被駁回

  圖説: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該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就再審申請人錦匯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等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進行詢問。最高人民法院供圖

  

  圖説: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該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就再審申請人錦匯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等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進行詢問。最高人民法院供圖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江蘇泰州一家企業針對此前備受關注的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再審申請。這也是最高法受理並做出裁判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專家表示,最高法這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申請再審案,具有多重標誌性意義。

  案件回顧:一起“天價”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這起案件案發在4年前,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蘇泰興6家化工企業以每噸2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將廢酸委託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後者用改裝的船舶,將2萬多噸廢酸偷排河中,造成嚴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獲刑2至5年。

  此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6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一審法院認為,泰州環保聯合會作為依法成立的參與環境保護事業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6被告企業將副産品交給無處置資質和處置能力的江中公司等單位,支付的款項不足以補償正常處理副産酸所需費用,導致大量副産酸未經處理傾倒入河,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應當賠償損失,恢復生態環境。

  一審認為,在修復費用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應當依照《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的規定,已虛擬治理成本的4.5倍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一審判決6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並承擔鑒定評估費用10萬餘元及訴訟費用。6被告企業中的4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院。

  2014年12月,江蘇省高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僅在履行方式和期限上作了一定變動。

  6被告企業之一錦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5月18日立案對本案進行再審審查。

  最高法開庭:雙方爭論近5個小時

  據記者了解,錦匯公司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包括二審法院關於錦匯公司傾倒副産酸的數量認定有誤;二審判決認定錦匯公司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缺少事實依據,適用法律有誤;泰州環保聯合會不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二審判決認定其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有誤等7個方面。

  2016年1月20日,最高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明確錦匯公司的申請再審請求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答辯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歸納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

  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該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就再審申請人錦匯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等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進行詢問。

  從下午3點開始,詢問過程持續了近5個小時,雙方爭論的角度集中在7個方面。

  這其中包括,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是否有法律依據;錦匯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副産酸的行為與造成河流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據是否充分;錦匯公司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依據是否充分;錦匯公司傾倒的副産酸數量為5460.18噸是否有事實依據等。

  最後,在原告主體資格、企業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主要問題上,合議庭均支援了泰州環保聯合會一方。

  合議庭經休庭評議認為,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庭裁定駁回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專家:最高法審結該公益訴訟案有多重標誌性意義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6億余元環境修復賠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圍繞本案的這一連串“輿論標簽”讓這起案件的複雜性與標誌性更為凸顯。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最高法環境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審判諮詢專家王樹義向中新網記者分析,最高法再審審查這起備受輿論關注的案件,這種“高規格”具有多重標誌性意義。

  王樹義説,首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對判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情況的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這起案件在最高法院公開開庭詢問,這本身就是直接體現著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力求讓每個當事人都能在每一起具體的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

  其次,王樹義説,最高法審查這起申請再審案件,彰顯了司法機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功能與作用。

  “為何我們國家關於環保的立法越來越完善,但是,環境污染卻在越發嚴重?究其原因,司法在環保工作中沒有發揮應有作用,這就是一個重要原因。”王樹義説。

  王樹義説,這起案件爭論的焦點涉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問題,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環境污染修復費用的計算問題等,這些問題都是當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熱點問題。最高法對這起案件進行再審審查,其標誌性、示範性意義突出。

  “通過這樣高規格的審判,我們要讓公眾知道什麼是環境公益訴訟,讓民眾都來關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踴躍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把社會力量調動起來共同保護環境。”王樹義説。

  對於本案中1.6億的“天價”賠償,王樹義認為,環境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要考慮和評估生態環境的長期修復問題。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重點不是讓被告賠償多少錢,而應該是讓他們去修復被他們污染的生態環境,這才是環境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王樹義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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