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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配套辦法發佈 讓企業不敢心存僥倖

  • 發佈時間:2015-01-09 07:40:0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曹紅艷  責任編輯:孔彬彬

  1月8日,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提出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等。對違法排污“零容忍”、嚴懲不法企業的“組合拳”相繼打出,環保利劍鋒利出鞘——

  1月8日,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作為落實新《環保法》54項配套措施的一部分,與新《環保法》一起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這4個配套辦法,將有助於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

  這4個配套辦法分別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

  “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等措施使新《環保法》成為極具‘殺傷力’的一把利劍。然而,由於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級環保部門普遍缺乏操作經驗。”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認為,4個配套辦法的出臺,是貫徹執行《環保法》、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強化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

  罰到違法企業不敢“僥倖”

  曹立平介紹,4個配套辦法中適用情形的細化和實施程式的設計都貫徹加大懲處力度的思路,即讓排污者一天都不能違法排污,一旦違法,就讓其付出負不起的代價。對於一些惡劣的違法排污行為,按日計罰等經濟處罰與查封扣押、限産停産等行為罰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罰可以並用。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認為,按日計罰的制度設計中,責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給排污者留有限期內“合法的”違法排污的空間。

  根據辦法,對排污者改正情況的復查,要求在30日內以暗查形式開展。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僥倖,表面應付,而要真正整改,達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計罰不受次數限制,只要違法排污不停,那麼行政處罰不止。

  執法行動依法依規

  今年1月4日,廣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廣州白雲區鐘落潭光明村三窿的一家無牌無證廢礦物油加工廠實施了查封,以嚴格高效的執法打響了廣州實施新《環保法》向污染宣戰的第一槍。

  “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是新《環保法》賦予了我們監管權力和手段。”廣州市環保局鄭則文支隊長坦言。

  此次發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圍繞新《環保法》“違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定義、適用範圍、具體對象、實施程式及監督檢查等。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主要解決了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問題,在規範權力運作的同時,也能有效降低亂用、濫用查封、扣押措施帶來的執法風險。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新《環保法》出臺後,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執法人員普遍面臨履職和追責雙重壓力。4個配套辦法明確了環保部門的法定職責和責任邊界,突出排污者是環境保護的直接責任主體。

  胡靜認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根據新環保法立法精神,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者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

  “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取決於排污者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者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者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者自律。”曹立平説。

  資訊公開推進公眾參與

  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産停産等3個辦法均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向社會公開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資訊,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決定,限制生産延期情況和解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的日期等相關資訊。

  曹立平介紹,《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緊扣公眾關注、關心的“家門口”的環境問題來確定公開主體和公開內容,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資訊,充分體現便民為民原則,滿足公眾知情權,便於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和監督企業合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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