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廣告發佈規定》已實施 買房看樓書要注意
- 發佈時間:2016-02-02 07:37:01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最新《房地産廣告發佈規定》本月起施行,規定要求,房地産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含有升學承諾,以及“10分鐘到火車站”等表述都將被視為違規,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
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房地産廣告發佈規定》本月正式實施。該規定要求,“最低售價XXXX元起”、“買房可上名校”、“保證高投資回報率”、“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升學”以及承諾“10分鐘到火車站”、“3分鐘到達地鐵口”等表述都將被視為違規。
“25分鐘到天安門”將被視為違規
按照新規,房地産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能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不能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有些房地産廣告會故意模糊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規定對此明確,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規定》要求,廣告中打著“最低售價XXXX元起”,吸引消費者前來詢價,今後也屬違規。規定中提出,廣告語中對價格有表述的,應清楚表述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有效期限。
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類似“10分鐘到國貿地鐵”“25分鐘到天安門”的廣告可視為違規。
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期房不準做廣告
工商總局規定,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産,不得發佈廣告,即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預售房地産,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權屬有爭議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不符合工程品質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等情況。
對於發佈房地産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産權證明;對於仲介機構發佈所代理的房地産項目廣告,該規定要求應當提供業主委託證明,以及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不得含有“風水”等封建迷信內容
房地産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説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凡違反《房地産廣告發佈規定》發佈廣告的,《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公佈的《房地産廣告發佈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