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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升值"廣告應嚴格禁止

  • 發佈時間:2014-09-25 07:29: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許輝  責任編輯:陳晶

  近日,廣州市公佈了《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不得包含物業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房地産開發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元罰款,若造成購買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房價節節攀高、商品房從生活住房演變為商業投資的過程中,“私屬領地,坐擁升值空間”等商品房銷售廣告充斥在不少城市黃金廣告地段,吸引眼球,誘惑人心,令一些購房者將心動化為行動。但當收房後看到的實際情況與廣告宣傳産生的期望值落差較大,帶來的往往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與官司。廣州明令禁止開發商鼓吹買房升值等誤導、欺騙公眾的行為,這是在購房雙方當事人的民事合同行為之外,強化事前的行政監管職能,對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具有積極的意義,值得肯定。

  其實,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採取誤導、欺騙公眾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是被嚴格禁止的。現行《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産廣告發佈暫行規定》明確:“違反本規定發佈廣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見,廣州的《辦法》是對現有法律法規的細化,將處罰上限提高到了5萬元,更具有震懾性。處罰開發商鼓吹買房升值等廣告行為,理當成為監管常態,以積極的行動推動商品房銷售健康有序。

  該《辦法》提出的具體要求,也是對監管機關權利與義務的重申,意在實現對商品房銷售廣告與宣傳資料等監管的常態化。但是在監管責任主體上,必須厘清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利義務,既要防止利益驅動下的權力“打架”,更要防止相互推諉帶來的監管缺位。工商行政部門作為廣告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的審查力度,提前把關、事後督查,加大對正式宣傳稿突破審查稿的範圍誤導、欺騙公眾行為的打擊力度;房地産管理部門作為商品房預售監管機關,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誤導、欺騙公眾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要及時叫停,並及時與工商行政部門溝通、處理,形成監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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