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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登記立法不能停在暫行條例

  • 發佈時間:2014-09-23 10:18:20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僅制定一部《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遠遠不夠,過渡色彩較濃厚,其效力和權威不足以支撐不動産法律體系

  日前,《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結束,社會各界對條例出臺普遍表示支援,希望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儘快實施。不動産是國民最大一筆財産,國家不僅應當摸清“家底”,更應明確依法保護公民“家底”的立法宗旨,同時準確掌握不動産數據,為改革決策提供支撐。(9月21日新華網)

  自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針對不動産登記類型、不動産登記與公證、資訊共用與保護等問題,踴躍反饋意見。但筆者認為,不動産登記立法不僅要廣泛徵求民意,還要適當升級提速,適時由“暫時條例”升級為“條例”乃至“法律”。筆者建議國務院制定出臺暫行條例之後,應當及時吸取立法和實踐中的經驗,適時出臺更加成熟的條例,並且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穩步推進不動産登記法的制定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正在制定的不動産登記法規屬於“暫行條例”,並且已經延遲。2013年3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曾明確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産登記條例,出臺並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立法滯後、法規難産,從側面折射不動産登記制度進入到頂層設計和立法的實質層面後,各方面利益博弈之複雜。

  按照現行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産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均與不動産登記有關。但其中不少條款本身就需要修訂,假若只制定《不動産統一登記條例》,而不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勢必産生不動産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間的衝突。因此,國務院除繼續推進不動産登記立法外,還應主動協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規章的修訂和廢止工作。

  不動産登記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已建立各種不動産權利的登記制度,但總體而言比較分散。不動産相關登記條例如與某些上位法不一致,可能導致條例無效的尷尬局面。若不動産登記立法升級,制定不動産登記法,按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不動産登記法可取代其他法律中關於不動産登記的不適宜的規定。

  僅制定一部《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遠遠不夠,過渡色彩較濃厚,其效力和權威不足以支撐不動産法律體系。從現實出發,有必要適時升級為更權威的《不動産登記條例》乃至出臺不動産登記法,同時適時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

  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和不動産統一登記立法,是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倒逼行政管理的産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具體內容,需要有關部門拿出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勇氣,義無反顧、排除阻力、強力推進。只有以更大的決心破除利益藩籬,堅決把“硬骨頭”啃下去,才能爭取不動産登記制度及不動産登記法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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