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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金河礦業三年兩發鎘污染 利益面前鋌而走險

  • 發佈時間:2014-11-14 01:00:2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張鶯 鐘泉盛  責任編輯:張少雷

  位於廣西河池市的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前發生外排廢水鎘、鋅超標事件,目前已被立案查處,涉事礦點被責令停産。而這一企業正是2012年初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的兩個污染源之一。

  鎘污染肇事企業再次排污

  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拉麼礦位於河池市南丹縣,有50多年的建礦歷史。廣西環保部門通報稱,今年7月15日和30日,河池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拉麼礦外排廢水進行採樣監測,兩次均發現鎘和鋅的濃度超標。7月30日鎘和鋅的濃度分別超標8倍和9倍。

  拉麼礦一期尾礦庫閉庫施工,由於不具備排污條件,南丹縣環保局暫停向拉麼礦發放2014年度排污許可證。然而,拉麼礦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且不具備排污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將選礦砂水通過選礦加工區廢水深度處理工程濃密機濃縮,形成膏體後排入礦窿採空區進行填空。監察人員發現,此項目尚未獲得環保部門批准,當地環保部門曾多次要求企業停止運作。

  在拉麼礦尾礦庫總排口,監測人員發現一期尾礦庫已閉庫,庫內已無有效的沉澱空間,廢水進入該庫後沒有得到有效沉澱就直接外排,導致外排廢水中鎘和鋅的濃度超標。

  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梁文鋒介紹,拉麼礦排出的超標廢水經過一段無人居住的小溪後進入刁江,據監測,刁江1-8月各項指標均符合標準,水質沒有超標。此次企業違法排污沒有對下游沿岸群眾的生活用水造成影響,也沒有造成法律規定的嚴重後果,未釀成環境污染事件。

  儘管如此,9月初南丹縣發文責令金河礦業拉麼礦停産。河池市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立案查處。

  梁文鋒説,河池市環保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擬處以金河礦業30萬元罰款,並按有關規定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在利益面前鋌而走險

  2012年初,金河礦業和河池市的鴻泉立德粉材料廠兩家企業,引發了震驚全國的龍江鎘污染事件,泄漏鎘量達20噸、污染波及300公里河段、事發河段鎘超標80倍、下游上百萬人飲水安全一度受到威脅,造成數千萬元的損失。

  當時,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破産,金河礦業被罰款100萬元,數名公司高管被判刑。時隔兩年多,金河礦業拉麼礦再次非法排污,受到當地群眾指責。有網民指出,3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難以對企業起到震懾作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為公開的尷尬,三年兩污,暴露出企業在利益面前漠視處罰鋌而走險的心態。

  違法成本低 監管“有責無力”

  一再造成污染事件的企業,金河礦業並非孤例。2012年,華銀鋁業公司在廣西百色市境內上演“泄漏-被查處-恢復生産-再泄漏”的怪圈,企業多次污染,每次受罰數十萬元,相對於企業的“財力”而言可謂“九牛一毛”。

  記者了解到,現行環境違法處罰方式主要有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限産停産、追究刑事責任等,企業往往懼怕停産而不畏罰款。現實中行政處罰較多被使用,但行政處罰彈性大,力度不足。

  有觀點指出,如果違法成本過低,就變相成了一種鼓勵,污染企業不僅不忌憚,反而把違法當成了一種樂趣,在利益盤算中體驗“違法快感”。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杜群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多起企業污染事件表明,地方環保部門對轄區“納稅大戶”的監管往往“有責無力”,無形中助長企業“霸王心理”。

  目前,中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新法雖然賦予了環保部門一些“行政強制權”,被稱為“史上最嚴”,但仍然沒有對諸如排污許可證、環境違法量刑等細節做出規定,給日常監管造成不便。有關人士建議頂層設計強化法律處罰力度,儘快出臺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單行條例等。

  杜群等專家建議,應在現有環保執法體系基礎上架構區域督查系統,對重大項目強化事前監督,避免地方環保部門成為權力尋租腐敗的“重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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