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依法主導“環保拆遷”
- 發佈時間:2014-09-16 08:40: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陳晶
政府應依法主導“環保拆遷”
所謂“環保拆遷”,是指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的措施和目標,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徵收和拆遷法律,對土地上單位或個人的房屋進行徵收和拆除。“環保拆遷”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環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此可知,在“環保拆遷”工作中,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徵收和拆遷的決定,並且必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除與補償工作。其他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組織、個每人平均沒有權力作出房屋徵收的決定,更沒有權力進行房屋拆除和補償工作。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其中“改善環境的財政投入”,應當包含“環保拆遷”中被拆遷人的補償款項。
在“環保拆遷”中,對不動産的徵收和拆遷,政府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補償資金來源於既有的土地出讓收入。另外,對於集體土地的徵用及拆遷補償辦法,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由政府主導並由政府財政提供補償資金。
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産、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援。”對自籌資金實施“環保拆遷”的企業,當地政府不僅應當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償還企業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償還相應的資金利息,還應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環保拆遷”的組織實施的主體應該是法律授權的各級政府。政府一方面應積極主動實施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保拆遷,另一方面在拆遷時需按照法律授權、遵守法律程式進行,以免將好事辦壞,釀造新的矛盾“環保拆遷”組織實施的全程工作,均應當在政府的主導下,按法律規定的步驟進行。
合格食品導致損害也得賠償
有一位顧客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餅乾,餅乾外包裝袋上只是寫有餅乾的成分、生産日期與廠家等,並沒有任何食用的注意事項。買回家後,孩子食用後出現臉部紅腫,隨之休克暈倒。經醫院診斷,孩子對餅乾中某些成分過敏,導致過敏性休克皮炎。面對顧客索要6000余元醫療費用的請求,超市堅持認為,餅乾符合國家的相關品質標準,是合格産品。顧客孩子之所以會出現損害,完全與自身的特異體質密切相關。況且,餅乾並非其所生産,即使存在問題,顧客也只能去找生産廠家索要賠償。
超市的説法是錯誤的,其照樣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餅乾同樣屬於缺陷産品。《産品品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即我國對産品缺陷界定,採取的是雙重標準,包括存在不合理危險標準或者違反強制性標準,只要存在其中之一,都屬於産品缺陷,且即使符合強制性標準,也不一定就沒有缺陷。所謂“不合理的危險”是指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構成的威脅,只要在通常、合理、可預見等正常情況下,産品未達到它應有的安全程度,就屬於不合理危險。孩子在正常食用之後,身體産生過敏並導致休克性皮炎意味著餅乾已經對其健康構成了威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沒有達到安全程度。退一步説,就算對孩子的傷害與其自身的特異體質有關,就算把餅乾對特異體質者食用會引發過敏等視為合理危險,生産者也應對此予以適當警示與説明,沒有警示與説明同樣構成缺陷。
另一方面,顧客有權直接要求超市擔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所以,顧客有對索賠對象的選擇權,超市面對索賠不應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