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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三問:排污權能買 局部污染會加重嗎?

  • 發佈時間:2014-09-05 08:57:1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國務院近日印髮指導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初次核定。到2017年,試點地區基本建立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究竟能起到什麼作用,會不會增加企業負擔甚至造成物價波動?

  ——編 者  

  一問 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核心是啥

  環境是一種重要資源,同時又是一種公共産品。如何創新機制,發揮市場對環境資源的配置作用,是環境保護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其政策的優越性、高效性和靈活性等特點,成為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將全民共同擁有的環境作為資源進行管理,將原來排污單位無償獲取排污權改為有償使用,排污單位可以將有償取得的排污權作為無形資産進行交易,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部總量司副司長黃小贈説。

  黃小贈表示,排污權有償使用,涉及兩類企業:一是現有排污單位,《意見》明確,由各地根據當地環境品質改善要求,以及企業承受能力等,逐步實行有償取得,而不是一刀切,這給予了各地一定的靈活性,便於更好地推進試點工作。二是對新改擴建項目,排污權原則上都要以有償方式取得,這體現了更嚴格的管理要求,有利於促進新建項目珍惜環境資源,採取先進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意見》,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對此,黃小贈表示,初始排污權分配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如果沒做紮實,將影響到排污權有償使用指標量核定、可交易指標量確定、超總量處罰等各項工作。2015年底這個期限,對環保部門來講,時間非常緊、任務比較重,下一步要抓緊制定完善相關規範,指導各地按照《意見》要求,把基礎工作夯實,為將來全面開展打下紮實的基礎。

  二問 會不會增加企業負擔,影響物價

  按照現有的排污收費制度,企業要根據排放污染物的數量繳納排污費。《意見》明確,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這是否意味著排污費與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重復收取了?

  黃小贈説,對企業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徵收排污費並不矛盾,不可相互取代。前者是購買排污權利,反映的是佔用環境資源的價值,基於佔用的指標量進行徵收;徵收環節在前端,是對排污行為的一種前置約束;作用是確立環境容量資源的有價性、稀缺性,目的是推動企業減少環境資源的佔取,以解決我國環境容量資源長期無價和低價使用的問題。後者是進行污染補償,根據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進行徵收,徵收環節在後端,是對排污行為的末端約束;作用是推動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增加環保資金用於支援重點減排項目建設。

  有人擔心,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佔用了企業一定量的資金,是增加企業負擔。黃小贈表示,從短期來看,會增加企業一定的經營成本,一些靠賺取環境成本生存的企業,甚至可能因此而破産。從長遠來看,這將迫使排污企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減少對排污權的佔有,從而促進結構調整,使企業在綠色發展中贏得生存機會和競爭能力,對企業和社會都是有利的。

  目前,各地收費標準相差較大,如浙江對二氧化硫收費標準為1000元/噸·年,江蘇為2240元/噸·年。從環境保護部對浙江省台州海正藥業、杭州中策輪胎、寧波亞洲漿紙業等典型企業調查情況來看,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僅佔企業當年生産總值的0.005%—0.07%,佔比不高,企業能承受。

  實際上,《意見》明確有償使用費統籌用於污染防治,如考慮試點企業採用先進污染防治工程得到財政補助,加上企業減排措施形成的富餘排污權可進行二次交易帶來一定效益,試點對企業影響將更小。同時,《意見》提出的分期繳納、排污權抵押貸款等金融措施,都將幫助減輕企業的負擔。

  根據試點省份有償使用基準價、企業實際治污成本等數據,研究分析表明,目前徵收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對宏觀經濟和物價負面衝擊影響不大,對企業增加的負擔也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按照浙江省的徵收標準,對全國電力行業每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徵收有償使用費1000元進行測算,30萬千瓦以上機組每度電增加成本2厘錢,佔發電成本的0.6%;若將成本通過價格疏導到消費市場,將會助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提高0.02個百分點。徵收的有償使用出讓收入主要用於企業污染防治,又可帶動相關環保産業的發展,若考慮此部分正效益,試點對宏觀經濟和物價負面影響更小。

  三問 會不會影響局部地區,環境惡化

  有了交易制度,會不會出現在某個區域內排污權過於集中而導致局部地區環境品質的惡化?黃小贈説,總體判斷,通過各項法規政策的共同作用,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施基本不會導致局部地區環境品質惡化。

  原因在於:一是交易計劃依據的總量控制指標是一個遞減的控制目標,隨著時間的推移,排放總量將逐年減少,環境品質理應不斷好轉。

  二是《意見》明確要限制交易指標的地域流向。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環境品質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

  三是《意見》明確要控制行業間排污權交易。火電企業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此外,排污權的轉移還要受到區域總量指標、環評審批、排放標準等其他政策的約束,並且為了保證當地的環境品質,地方政府的污染治理計劃等各項環境管理要求也將對企業污染排放有約束作用。因此,雖然企業可以通過交易機制在市場上購買到排放權,但實際排放量還要受到國家和地方其他環境保護法定義務的制約。這些政策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證排放源當地的環境品質。

  不僅如此,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還將對污染物總量減排起到積極作用。

  黃小贈説,當前,推動污染減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社會減排成本較高,減排成果也難以持續鞏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將靈活的市場機制引入環境保護工作中,可産生良好的效果。排污權交易對污染減排長效機制的建立,對總量目標的完成和污染減排的定量化管理以及降低全社會污染減排成本,都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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