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冀等地排污權明年核定完成
- 發佈時間:2014-08-26 19:26:0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晶
2015年底前,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開展排污權試點的地區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核定排污權是試點工作的基礎。
排污權由地方環保部門按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核定,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産業佈局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權,應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根據《意見》安排,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
試點地區可以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方式出讓排污權。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原則上採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由試點地區價格、財政、環保部門確定。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火電企業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環境品質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
北京不在此次排污權交易試點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