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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稀土案終裁中國敗訴 資源稅明年或取代出口稅

  • 發佈時間:2014-08-11 07:33:52  來源:新華網  作者:楊 萌  責任編輯:孔彬彬

  8月7日,美國、歐盟和日本訴訟我國稀土、鎢、鉬等相關産品管理措施案終於迎來了終裁,敗訴的結果,讓眾多參與第六屆包頭稀土産業論壇的業內人士感覺有些沮喪,而不出意料,這一事件也成為了本屆論壇的焦點話題。

  要知道,自2012年3月份起,稀土案便一直牽動著業界神經,在將近兩年半的時間裏,監管機構及各企業曾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以至於當《證券日報》記者採訪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巡視員、稀土辦主任賈銀松,並請教下一步我國將出臺怎麼的政策來面對這一結果時,他不無遺憾地對記者説:“為什麼總要提敗訴的事呢?”

  原材料案敗訴在先

  西方利用規劃擊敗中方

  8月7日,稀土案終裁結果公佈的第二天,第六屆包頭稀土産業論壇開幕,當天下午,在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題為《WTO稀土案敗訴後我國稀土管理體制的調整》演講開始時,會場座無虛席。

  演講中,陳衛東仔細分析了此次稀土的案情背景、中國援引例外條款的抗辯,以及他預計稀土案之後出口管理措施的調整等內容。

  “其實,在2009年美國、歐盟等國家發起原材料案時就已經做好了鋪墊,當時的那個案件中國也敗訴了,而那些進行上訴的國家就是為了投石問路,通過原材料案來試探在WTO中對於相關規則解釋,會得到怎麼樣的結果,在獲得有利於他們的解釋結果後,再利用這個標準,實現他們真正的目的——獲取稀土。”陳衛東表示。

  2009年,美國、歐盟、墨西哥就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上訴,而這也就是原材料案;2011年,WTO裁定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違規。這九種原材料是鋁土、焦炭、螢石、鎂、錳、金屬硅、碳化矽、黃磷和鋅,並不包括稀土。

  陳衛東指出:“稀土案和原材料之間是有關聯的,就是因為原材料案沒有最終形成有利於我國的規則解釋,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獲得勝訴的機會不大。”

  在稀土案中,中國被訴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兩種,一種是出口稅,另一種是出口配額。

  “其實,WTO一般使用的規則主要調整和約束的是進口關稅,而較少關注出口稅問題。然而,在我國加入WTO時,我國承諾只對《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下簡稱:《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清單中列出的84個稅號的産品,徵收不超過約束水準的出口關稅。而美國等國家起訴中國稀土稅也正是因為,中國向58項稀土産品徵收出口稅,違反了《加入議定書》的第11條第3款。而出口配額方面,則認為中國違反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簡稱:《關貿總協定》第11條。”陳衛東解釋稱。

  隨後,我國對上述訴訟進行了援引《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中的b款“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為養護可窮竭的自然資源”進行了抗辯,但由於原材料案結果的影響以及條款規定問題,最終敗訴。

  “專家組最終認定中國的出口稅措施違反《加入議定書》第11條3款義務;且中國無權引用《關貿總協定》第20條辯護。即便中國有權引用《關貿總協定》20條,中國也未能舉證證明出口稅措施滿足第20條b款和前言的要求。”陳衛東表示。

  同時,陳衛東表示:“至於出口配額方面,專家組認定,中國對稀土等資源類産品的出口配額並未與中國國內對相關産品的生産和消費限制一起施行,從而未能滿足《關貿總協定》第20條。雖然,中方均已就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但考慮到原材料案上訴機構報告的意見,稀土案上訴機構在中方的核心訴求上全面支援中方的可能性很小。”

  WTO裁決

  倒逼我國稀土政策調整

  賈銀松表示:“要真切體會到WTO稀土案敗訴以後,我們加快改革調整的緊迫感。”

  而中國稀土行業協會副會長王彩鳳則表示:“無論(WTO裁決)結果如何,中國稀土行業的地位不會發生大的變化,我們對此充滿信心。”

  中國稀土學會副秘書長張安文認為:“不論結果如何,中國在保護資源及生態環境方面的立場堅定不移。”

  在專家們看來,中國面臨幾種選擇:第一,在執行合理期間內(一般15個月)我國將取消或調整被裁定違反WTO規則的原有出口稅和出口配額管理體制,而這也是美國、歐盟和日本最希望看到的;第二,維持現有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但與美國、歐盟、日本進行補償談判,在其他貿易部門給予上述三個勝訴國家更大的市場開放,以此來換取稀土等資源類産品的出口限制;第三,維持現有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不變,不進行補償談判或談判無果,而這又將面臨著被上述三國採取WTO授權的貿易報復的壓力。

  而目前,就上述三點選擇的第一條“取消或調整被裁定違反WTO規則的原有出口稅和出口配額管理體制”的爭論最多,今年年中時,曾有過“出口稅以及出口配額制度將在2015年被取消的傳聞。”但陳衛東認為,或許還會有更好、更合適的辦法。

  他表示,“可以看出,不論哪種選擇,中國都會付出相應的代價。中國需要在進行全面的利益權衡,有所取捨,在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和産業升級戰略目標的大前提下,重建和完善資源類産品的出口管理體制,這才是上策。

  同時,陳衛東還建議:“稀土案給了我們一個啟示,那就是,要認清中國作為WTO成員承擔的相關法律義務,這樣設計和實施稀土的出口管理體制的自主權並不由中國一方掌握。未來以國內資源稅等管理措施為主,以與國內消費限制平行施行,出口配額為輔的政策將有助於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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