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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鋼第二煉鐵總廠原廠長 貪污受賄被判二十年

  • 發佈時間:2015-11-25 13:52:2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重大貪污賄賂案件,對原馬鋼第二煉鐵總廠廠長汪保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保平在擔任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煉鐵總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及夥同他人侵吞鋼材和技術服務費共計價值人民幣24819911.26元,其中汪保平個人實得5756853.9元。

  2006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汪保平在擔任馬鋼公司二鐵總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廢鋼渣再利用、水渣系統設備保産、幹渣清理保産、耐火材料供應等業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相關業務單位承攬人員賄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131000元。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保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産價值人民幣24819911.26元,其個人實得人民幣5756853.9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汪保平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給予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131000元,數額特別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汪保平在偵查機關查辦其受賄案件時,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的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對其貪污罪予以從輕處罰。其無犯罪前科,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受賄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悔罪,案發後其親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人民幣1665000元,可酌情對其貪污罪、受賄罪從輕處罰。

  市中院以被告人汪保平犯貪污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並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宣判後汪保平表示服判不上訴,11月23日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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