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煤炭去産能受困涉法涉訴難題 去産能難上加難
- 發佈時間:2016-05-16 00:51:3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近年來,貴州煤炭行業兼併重組提速,安全水準明顯提升。根據計劃,2016年開始,用3至5年時間,貴州將通過兼併重組壓縮煤礦7000萬噸左右。但是,受困于涉法涉訴問題,部分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進度較慢甚至停滯不前。基層認為,應妥善解決涉法涉訴問題,加快煤炭行業去産能步伐。
礦井數量減半 去産能邁入深水區
貴州省能源局副局長胡世延介紹,受地質構造、交通運輸等因素影響,貴州煤炭生産長期形成分散格局,有近七成是小煤礦,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産條件差。“十二五”期間,貴州在兼併重組中加速化解過剩産能。通過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運作、主體實施,基本完成了控制煤礦數量、降低安全風險的階段性目標。
“與山西等地不同,貴州支援符合條件的煤礦企業成為兼併重組主體,支援企業利用市場‘無形之手’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煤礦企業既可以‘自由戀愛’,也可以選聘政府做‘媒人’,但前提是必須參加兼併重組。”胡世延説。
據統計,2011年至2015年,貴州確定煤礦兼併重組主體企業110家,完成關閉退出煤礦585處、規模6440萬噸/年;正常生産建設礦井從1704處降至目前的800處左右,煤礦企業規模化、集團化發展水準逐步提升。2015年煤礦百萬噸死亡率0.167,低於全國平均水準,比2010年下降95%。
“當前,貴州正處於深化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窗口期和難得機遇期。2016年開始,用3至5年時間,貴州將通過兼併重組再關閉退出煤礦510處、壓縮煤礦7000萬噸左右。”貴州省能源局局長張應偉説。
張應偉認為,“十三五”時期,貴州煤炭行業面臨“去”和“轉”的雙重壓力、雙重任務。“煤炭經濟低位運作,增長前景不容樂觀。在此背景下,貴州既要去産能,還要推動企業優化組織、技術和産品結構,加速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受困涉法涉訴 去産能難上加難
貴州省納雍縣曙光鄉桂興煤礦是一家年産能15萬噸的生産礦井,具備整合為45萬噸的條件,擬兼併重組到省內一家主體企業。煤礦代理人趙娟介紹,兼併重組啟動以來,煤礦先後被三家地方法院貼了4張封條,為此,國土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兼併重組無奈擱淺。
“其中,湖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查封了煤礦採礦權,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終於被認定是錯誤查封。花錢不説,白白耽誤了一年多的時間,糾錯成本太高。對於正常債務,企業不會逃廢,但是需要時間和空間去化解。目前,已經解封了三張封條,剩下最後一張,已經無力再償還欠款、解除查封了。”趙娟説。
貴州省能源局煤炭處處長高騰友説,2014年以來,受煤炭市場低迷和融資困難等影響,煤礦企業運作艱難,資金壓力大,涉法涉訴問題持續增加,嚴重影響兼併重組。
“一些企業在簽訂兼併重組協議時約定,被兼併者債權債務與主體企業無關,可是,一旦被兼併,隱形債權人或股東、民間借貸者就冒出來要求利益,這些債務被‘依法’壓在了主體企業身上;一些主體企業支付了80%以上的資金,過戶後由於資金壓力尾款不能按期支付而被告上法庭;還有一些被兼併煤礦職工工傷或職業病患者沒有處理完結,轉嫁到主體企業引起糾紛。”高騰友説。
貴州神華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監事胡榮祥説,有時就因為被兼併煤礦隱瞞的十幾萬或幾十萬債務,法院就查封主體企業所有煤礦,而且這種查封是隨時隨地。一些法院根本不下通知,直接把企業當成第三執行人執行。“現在我們是不堪‘訴’壓,最後,一個集團公司可能因為幾十萬債務而被拖垮。”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在貴州省受理的煤礦採礦權兼併重組報件中,共有226件因涉法涉訴問題被退件,部分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進度較慢甚至停滯不前。高騰友認為,在來來回回的訴訟中,既耽擱了兼併重組時間,企業也無法正常生産、融資。在兼併重組中超標的、連帶查封煤礦,無異於殺雞取卵。
平衡“生産”“執法” 加速去産能步伐
針對煤炭行業兼併重組中的涉法涉訴問題,貴州省支援企業以投資入股、發行債券、吸收合併等方式募集資金、增強實力,支援煤企之間、煤企與其他企業之間以生産經營為目的的資金拆借行為,解決兼併重組中的資金瓶頸問題。同時,開展涉煤礦案件查封凍結專項清理活動,審結一批涉及煤礦查封凍結案件。
張應偉説,目前各煤礦企業運作較為艱難,資金壓力大,安全生産形勢嚴峻,涉法涉訴問題較多。對此,省能源局與省高院等對接協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問題複雜,涉案煤礦眾多,嚴重影響了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正常推進。
受訪的有關人士建議,從三方面發力解決涉法涉訴等問題,加快煤炭行業去産能:
一是既要保護債權人利益,也要維護企業正常生産秩序。分階段處理債務,不要超標的、連帶查封,保持企業正常運轉和生産經營秩序。協調貴州省各級地方法院和外省法院,對兼併重組期間的涉法涉訴煤礦分時段判決,採礦權過戶前所産生的涉法涉訴及相關債務由原業主承擔,過戶後所産生的涉法涉訴及相關債務由現任主體承擔。
二是分類梳理兼併重組中的涉法涉訴煤礦,幫助涉法涉訴煤礦抓緊結案,儘快完成煤礦兼併重組。督促煤礦主體企業誠信經營,對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及時與相關法院執行庭、債權人進行溝通,申請延期執行。對不守誠信的企業,相關法院可從嚴執法。
三是加大金融支援。對於有競爭力、有市場的煤炭企業繼續給予信貸支援,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定向並購貸款、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援煤礦主體企業化解過剩産能。同時,支援煤礦企業發展金融衍生産品,降低融資成本,增強融資和償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