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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啟幕 稅率幅度為2%-10%

  • 發佈時間:2014-12-02 08:39: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今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同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涉煤收費全面停止徵收或取消,以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隨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0月份發佈了《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該《通知》明確,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現行稅費負擔較高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準。稅率公佈前要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批。此外,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可享資源稅減徵30%優惠,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徵50%。

  據悉,隨著從價計徵改革的啟動,煤炭資源稅徵管方式也進行了相應調整。目前,越來越多煤炭開採企業直接銷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選煤,全國原煤的洗選率已達60%左右。隨著國家節能環保力度的加大,這一比例還將繼續上升。為便利徵納雙方,改革後,用於洗選的自採原煤,由按原煤徵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徵稅。對納稅人開採銷售原煤的,以原煤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對納稅人以自採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計稅依據計徵資源稅。折扣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或由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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